7、“药家鑫家鑫事件”中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的案件分析引来的一边倒的批判声,你如何看待这种批判声?
  李玟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
评论:对药家鑫,从她法学家的身份说,她不是称犯罪嫌疑人,而是称这孩子。接着又说:药家鑫案件中,要是他真想置人于死地,完全可以一刀毙命就跑掉,但他为什么要原地扎了八刀。我的解释就是——这一点跟弹琴有关,他把平时所熟悉的动作非常利索地再现出来,这源于他弹琴的背景。他的杀人是弹琴所致的强迫性杀人
    网友评论:且不说药家鑫是三罪合一: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罪、杀人罪,这弹钢琴的动作与杀人的动作有什么联系呢?难道你不会弹钢琴、还没有见过弹钢琴吗?倒是农民锄地的动作更象用匕首杀人动作,能不能说如果一个农民用匕首杀人了人也可以说:他是强迫性动作了?杀猪的杀了人,怎么解释?军人及公、检、法的人可是持有支的,一旦出了事,你又将如何解释?如果象你李玟瑾的理论是正确的话,那弹钢琴的人们可真就乐了:谁敢惹我,杀人不偿命,我有强迫性动作开车污的 女生越疼男生越来越快 段子动”;那拉小提琴的和拉大提琴的更不在话下:看一看那动作吧,如果把手里的琴弓换上把刀,形象更是逼真。他们若杀人,都可以引用李教授的强迫
性动作理论做辩护!他人无懈可击;还有歌唱家,不高兴用你的孟子义身上两条人命强迫性动作做武器,咬死人不偿命!其他各行各业也都可以顺理而推之,其结果是什么呢?自然都可以用英语六级分数分布情况强迫性动作来推脱!
    从最古老的法律伦理深宅雪电视剧全集--杀人偿命这一点来说,药家鑫应该判死刑。这个观点与他们的身份、地位、贫富无关,从法律的角度说,贫穷并不天然地带有正义的优越,富贵也并不天然地带有原罪,贫二代不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富二代官二代也不是加重惩罚的依据。法律考量的,仅仅是他们动机、行为与后果。马加爵在杀人前,因为他的贫穷,他被他的同学们伤害过,尽管他的贫穷并未损害过同学的利益。伤害他的同学,有的可能是无意,有的可能是被马加爵敏感的心误解了,有的则有或多或少或深或浅的恶意(尽管这种恶意不应付出生命或身体的代价)
药家鑫在杀人前,他的被害人则未对他未有任何伤害,至于记车号,是任何人遭遇交通事故后的第一反应吧,而不准人记车号,不是强盗逻辑吗?
 
而李玟瑾对马加爵,他的评论是:马加爵不是因为贫穷,他可能浏览过,引发了性冲动却又无处发泄,可能做了某些荒唐之事。问题是,作为好友的同学知道了他的这些隐私,在打牌吵架时将其抖搂出来,令马加爵加爵羞愧难当。他感到如果此事被更多同学知道,自己将无脸见人,于是绝望,继而杀人灭口。
我不认为那四人就完全是无辜的,当然也罪不至死。他们恃强凌弱,完全不把一个曾经很优秀只是家庭有些穷困的人的人格尊严当回事,如此地亵渎他,实际上就是在亵渎他们自己做人的品格。2004年,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先进的时代社会知识青年,那四个人能这样的语言和行为对付一个仅仅是家庭的弱者的马加爵,而且是同班同学、甚至是舍友,当然,马加爵所作的也太过极端,但我认为他只是在极端的情况下维护他做人的尊严,而不是像李玟瑾说的那样。说句心里话,如果我是那个时候的马加爵,我处于那种环境,我并不排除我也会做出极端的事情来的可能,曾经的我,以及现在,都在某方面打心底羡慕佩服他。他处事的这种方式尽管惨无人道,但确实是应该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而不是一味的谴责、辱骂和不假思索的同情那些本不应失去的年轻生命。大学生,几个二十多岁的社会知识青年,连尊重人的最基本素质都没有,这是不是该引发我们对社会、对我们自己的一些思考呢?……
    马加爵、药家鑫、李昌奎,这些名字如今似乎已变成了一个符号。这个符号的意义不是勇敢、不是感恩、不是责任,而是暴力犯罪。他们两个是在校大学生,三个是新生代青年,杀人、杀人、杀人,听起来都有些传奇小说的彩。不过,这些事情是真的。并且,在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对此事的关注愈来愈高,药家鑫案由一起交通肇事罪转变成故意杀人案,而后,变成一起备受关注的网络公共事件;而对于云南的李昌奎,先是在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而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二审改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用我曾经的一句话说:“谁说只有刀剑才能杀死人,其实舆论也可以”。
从药家鑫被关押到正式宣判的这段时间里,药家鑫的身心是痛苦的,社会的心态是非常纠结的。意见就如硬币的两面,被分割成完全对立的境地。要么支持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要么同情药家鑫,要求给他一个机会。
而今,宣判结果出来了。舆论又开始了。特别是对于那些支持药家鑫被判死刑的意见体来说,欢呼雀跃之状可以想象,因为他的死,鞭炮齐鸣来庆祝已成为现实。有人说,这是法律战胜道德的表现,有人讲这是法律在彰显公平和正义。仿佛,药家鑫被判死刑不是法律的胜利,而是这一体自身的精神胜利,是为当初自己设下那个观点投下赌注的胜利。
与之相反,当药家鑫被判死刑后,今天的网络舆论上,很少再能看到同情药家鑫的声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喧嚣湮没了那些同情和理解药家鑫的少数人的心态。是的,杀人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但是,在药家鑫案中,我感到更多的不是人们对法律的敬仰,而是,一种充满强烈火药味、对立味的怨恨。
 
遗憾的是,人的思维和情绪总是带有先天的不足。当我们反对或赞成一件事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丢失了科学看待这件事的机会。从表面上看,药家鑫杀人是需要偿命,但法律本身并非机械,并非“鞋套”。法律是一种权威,但这种权威原本带有一丝宽容。立法的初衷不是惩戒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对于药家鑫案来说,药家鑫那些同学的联名请愿书何尝不是对法律的另一种期待?为高考加油的句子
我们有这样的体会:很多时候,你感觉你永远不会犯法,犯法此生对你似乎是很遥远的东西;但是,很多时候,犯罪犯法就在脑袋一瞬间的短路和堵塞。这个感受是带有一定共同性和普适性的。从药家鑫案的始末来看,我们更多看到的不是舆论对事件的理性分析和总结,而是急躁的表态与“笃信的坚持”。现在回头来想一想,这样的思维惯性其实是很可怕
的。因为,在药家鑫案中,可能最终我们收获的不是对事件更全面、对科学的反思和总结,而是简单的对与错、杀与不杀的结论。
判刑,当执行死刑……面对任何生命的逝去,在所谓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我们是不是都应该欢呼庆祝?正如上次看的《辛亥革命》传承的精神,作为我的感悟,忧国忧民,关注身边社会实事并不应该成为大学生所谓的空话,我觉得这是一个合格大学生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试多想一下,连社会最先进的青年都视之不顾,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希望?
最后,我想说,既然生命已经逝去,就不要去翻开那令人触摸后容易感伤的记忆画面,让我们把握好现在属于自己的本应该精彩的每一天,因为我们永远都不知道哪天,意外会到来。生命,走过的,从来都不曾回来!爆竹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