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与南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 
【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亮;南海军 
【当事人】张亮南海军 
【当事人-个人】张亮南海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亮 
【被告】南海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0:46:01 
张亮与南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寇静 张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53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亮因与被上诉人南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亮在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罗正华
审判员  毕宣红
审判员  程俊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景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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