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0
【案件字号】(2019)豫03民终73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琨黄义顺王茂兵
【审理法官】郑琨黄义顺王茂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孟燕;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孔娜娜
【当事人】杨孟燕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孔娜娜
【当事人-个人】杨孟燕孔娜娜
【当事人-公司】寇静 张亮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
【代理律师/律所】祁冰洋、郭帅波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李振杰、姚晖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祁冰洋、郭帅波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李振杰、姚晖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祁冰洋、郭帅波李振杰、姚晖
【代理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孟燕
【被告】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孔娜娜
【本院观点】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行为人不得利用任何形式损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杨某在自己409个好友朋友圈发布他人聊天截图,××检测结果呈阳性,以后不吃了。问,听谁说的?回答:我发类,她听县医院医生说类。"该信息很快传播到孔某处,随后孔某到医院检查,××。宜洛绝娜娜凉皮店曾被评为“宜阳好味道",在当地有相当的名气,并有多家加盟店,杨某发布上述不实信息,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了孔某及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的名誉权,一审认定杨某在宜阳县电视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处理妥当,并根据案情酌定杨某分别赔偿孔某及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一定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杨某的上诉请求不
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31:36
杨某、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民终73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孟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郭帅波,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经营场所:宜阳县城关镇育新街。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姚晖,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系张红党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姚晖,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孟燕与被上诉人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孔娜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孟燕上诉请求:1.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杨孟燕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纠正。侵权行为不仅要有主观故意,还要有侵权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显然上诉人杨孟燕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没有证据显示有任何危害后果,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一审查明事实部分认定被上诉人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的营业额数据有所变化,就认定系上诉人的行为所致,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首先、被上诉人提供的数据显示的是和支付宝收款
记来,但是记录只能反映出一个月收款情况,收款不仅包含营业额、还包括礼尚往来等支付情况,营业额也受季节、消费心理等因素影响特别大。在该行为之后反而营业额有所上升,这是极不合理的,根本不能反映出是受上诉人行为影响所致,要求上诉人赔偿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损失没有任何依据。其次,被上诉人所诉的事实,网络上可以查询到是从2017年之前就开始流传,在2017年、2018年两年间广为流传,几乎无人相信,在2019年再次出现这类信息已经不足为奇了。再次、上诉人转发的图片并非是上诉人聊天的内容,也不是上诉人制作的,上诉人只是想澄清事实了解这事到底是真是假,并没有任何侵害两被上诉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故被上诉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上诉人的朋友围有大量的人员已经被屏蔽,转发的内容在朋友的时间极其短暂,加上该事件在很久之前已经流传,如何会形成影响。2.一审判决显然自由裁量权过大,但是自由裁量不能超出一般尺度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该案上诉人本无恶意,也无任何经济能力,也将要生产,无疑判决结果虽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和社会的接受度却不吻合。3.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道歉的方式根本无法履行,应当依法纠正。一审要求上诉人在宜阳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只是确定了判决的内容,但是根本无法实行,电视台是专门报道政府活动及民生事项的,无法报道私人性质的活动。一审虽然这样判决,但实际导致该判决无法履行,所以应当依法进行纠正。4.该案经过电视台跟踪报道,无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极易导致判决会超出一般的尺度,这是极不合理的。同时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没有相应税
费缴纳依据的情况下,不认可其经营数据,上诉人也保留追究被上诉人逃税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二被上诉人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孔娜娜共同辩称,上诉人杨孟燕的上诉完全是无理取闹,故意拖延履行时间。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原告诉称 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孔娜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省级电视、报刊和网络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原告名誉;2.要求被告杨孟燕赔偿原告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的损失200000元;3.赔偿原告孔娜娜精神损失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孔娜娜与张红党系夫妻关系,多年来二人一直经营一凉皮店,取名称为宜阳县城关镇宜洛绝娜娜凉皮店,因味道独特、经营状况良好,逐渐被民众所接受,在宜阳县有相当名气。2013年11月份,孔娜娜与张红党到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8日,二人又到宜阳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7年,味之道传媒在进行的寻宜阳县好味道评选活动中,宜洛绝凉皮被评为宜阳好味道。因生意较好,远近闻名,近年来,宜阳境内外也有多家店面加盟进来,以宜洛绝为名进行经营。孔娜娜
与被告杨孟燕平素互不相识。被告杨孟燕也经常到原告一家经营的凉皮店进行就餐消费,自称不知道该店有其他的加盟店,也没有到过其他宜洛绝凉皮店,在去店里吃凉皮时见过老板娘。杨孟燕手机号是×××,昵称梦燕,无职业。2019年2月10日下午6时许,杨孟燕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一个他人聊天截图,内容是:××检测结果呈阳性,以后不吃了;问,听谁说的?回答,我发类,她听县医院医生说的。当时杨孟燕朋友圈有409个好友。2月13日上午,消息很快传播到孔娜娜处。上午10时55分,张红党到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报案,下午13时许,公安干警即传唤了杨孟燕,其在公安机关陈述2月13日中午12点多已删除了朋友圈,截图是自己好友昵称叫“柳柳"的聊天记录,但并不认识柳柳,也不知道柳柳的电话。经过公安干警查看,柳柳的朋友圈里并没有上述聊天记录。2019年3月27日,孔娜娜自行到宜阳县人民医院要求化验自己是××(HIV),检查结果是HIV呈阴性,××。原告认为,由于杨孟燕散布虚假信息,一是导致孔娜娜名誉受到侵害,二是导致凉皮店生意受损,营业额明显降低。其向法庭提交了孔娜娜2019年1—5月收款营业额,分别是6.6006万、11.9015万、8.9194万、6.636万、8.1983万,张红党支付宝收款营业额,2018年7—12月,分别是2.14万、1.97万、2.52万、1.66万、2.27万、2.69万,2019年1—6月收款营业额,分别是2.18万、4.72万、4.38万、1.86万、3.19万、1.28万。同时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宜阳县美团外卖平台运营管理代理商洛阳德普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数据,显示2019年1—5月份的数据分别是3.8518万、2.40185万、3.4476万、2.97905万、3.7488万,6月1日—14日2.467万,以上包含餐盒费。目前,被告杨孟燕已经删除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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