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005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纯龙、于抉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罚,以包车从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去建湖县上冈镇为由,乘坐被告人孙学军驾驶的苏JTA226号面包车。在行驶至204国道新兴收费站时,被告人孙学军因害怕查处,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继续高速由南向北行驶。王纯龙、于抉为迫使孙学军停车接受交通稽查人员检查,便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点火开关钥匙,王纯龙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孙学军用手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拔钥匙,又与王纯龙争扳方向盘,致使该车行驶方向失控,撞到在其左侧人行道由北向南骑坐助力自行车的倪朝鉴及倪朝章,被害人倪朝鉴当场死亡,被害人倪朝章受轻伤。2005年12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纯龙、于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亭湖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后认为,为了“钓黑车”,被告人王纯龙拔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被告人于抉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两名被告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车辆失控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孙学军身为驾驶员,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错误地以为通过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和被告人王纯龙争扳方向盘等行为可以阻止被告人王纯龙、于抉,避免危害结果的
发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王纯龙抢扳方向盘的行为有更加直接的联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抉不服,以量刑过重及其拔钥匙未果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抉与被告人王纯龙为迫使被告人孙学军停车而采取拔钥匙争扳方向盘的方法,被告人孙学军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于抉拔点火开关钥匙未果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理由,经查,当被告人王纯龙与被告人孙学军争扳方向盘时,上诉人于抉亦同时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的点火开关钥匙,对造成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案例点评:可见,车内人员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应当预见到车辆失控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恋人相约投河自杀女孩死亡 男孩反悔生还有无刑事责任?
白宝山 周克华被告人豆某与禹州一女网友袁某发生网恋,但两人的恋情却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反对。2007年6月3日晚9时许,两人行至襄城县山头店乡北汝河南岸时相约跳河自杀。当二人一同跳入汝河“共赴黄泉”时,豆某改变主意不想投河,袁某却已沉入水底。豆某在自己打捞袁某无果后,没有及时呼救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袁某溺水死亡。
案例点评:被告人豆某与他人,在与他人一同入水后改变主意,虽然在他与他人人沉入水底后自己进行了打捞,但在打捞无果后没有及时呼救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导致他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其作为义务来自先行行为(与他人)。
3、  拘禁女友前男友“讨债”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还是呢?
2006年12月,小莉与男子阿昌谈恋爱。次年1月,阿昌离开上海后,小莉发现自己怀上了阿昌的孩子。不到阿昌,小莉只得自己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期间,小莉认识了臧洪,很快两人同居。半个月后,阿昌从台湾回来,到小莉,许诺给她一笔50万元的经济补偿费。臧洪得知此事后,于2月14日凌晨到阿昌的住处,要求其立即兑现承诺。见阿昌拿不出钱,臧洪就打他,并用鸣恐吓。之后,臧洪纠集两名同伙,扣留了阿昌的一辆本田轿车及护照、手机和银行卡等财物,还唆使同伙从阿昌的银行卡内提取现金4.2万元,并让阿昌为小莉购买一对戒指、支付客房费等刷卡消费1.8万余元,作为补偿款的预付款。
  拿到“预付款”后,臧洪仍不依不饶,当天下午,他们又把阿昌带到另一处商务酒店进行看管。
  第二天,阿昌与小莉按事先约定,签订了由阿昌赔偿其导致小莉怀孕的经济损失50万元的书面协议。中午,臧洪等人再次将阿昌转移至另一商务酒店。下午5时许,阿昌脱离臧洪等人的控制,离开酒店。至此,阿昌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1小时之久。
  这到底是非法拘禁还是呢?
案例点评:本案关键是“经济补偿费”是否属于债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臧洪等人实施了非法扣押被害人的行为,根据目前的证据,从臧洪的角度分析,他认为阿昌与小莉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即阿昌自愿补偿小莉经济损失50万元,凭着他与小莉之间的关系,出面为小莉索要补偿款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事出有因”的行为,与无缘无故非法扣押他人并以索债为名财物的行为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由于臧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有殴打情节,是主犯,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他两名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
2002年4月,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枝江登记成立,龚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某玉任该公司出纳,张某艳任该公司董事、会计。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先后以年息10%、12%、14%、15%的高额利率,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69人次,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用于该公司经营活动。
  后来,因为公司亏损,龚某及其妻子张某玉于去年8月外逃。至案发时,该公司资不抵债,累计亏损4461万余元。该公司尚欠公众存款425人次,计人民币2850万余元。案发后,张某艳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例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关键一点是看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单位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并非是集资款,而是经营失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龚某等3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龚某是主犯。
5、  假保姆偷婴案如何定性,罪还是罪?
家住重庆陈家坪的林先生家1岁零8个月的小孩被刚请来3天的假保姆“李贞红”偷走,很快林家就收到手机短信,要求其交赎金20万元。案发后,警方专案小组历时9天,行程2.2万公里,跨3省17个县开展了调查摸排工作。5月9日,被绑幼儿在四川隆昌县被成功解救;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潘学诗在陕西西安被抓获;5月1
1日早上8点50分,犯罪嫌疑人罗显溶在四川蓬安县落网。犯罪嫌疑人夫妻二人曾相互商议,无论是否成功,都将主动把小孩还给其父母,而且潘学诗在落网后,及时主动将小孩的下落告诉警方,两人在作案期间也未对小孩实施虐待、施暴或冻饿行为。
案例点评:以钱财为目的他人,实质上是利用被人亲人对人安危的担心,达到非法获取钱财的目的。他人并不必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能够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即可。此案中,两人的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反抗能力,潘、罗二人以其人身安全相要挟,其亲人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罪的犯罪构成要素。
6、  青岛“马六撞人案”,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赵萍是青岛某私营企业老板。2006年11月17日晚,赵萍和朋友在青岛市新龙源大酒店就餐后欲离开酒店时,因酒店其他客人停放的车辆阻碍了赵萍车辆的行驶,赵萍与酒店保安秦国良发生争执后将秦国良面部打伤。随后,赵萍欲驾驶鲁UW0585号黑马自达6型轿车离开时,秦国良趴在发动机盖上。
   赵萍见状,仍驾车沿热河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为了将秦国良甩下车,赵萍开车快速行驶并左右晃动。车行至无棣路路口附近时,将行人周保峰、原梦娇夫妇撞死,并将秦国良从发动机盖上甩下致伤(构成轻微
伤)。赵萍仍未减速,继续驾车行驶至胶州路和聊城路路口处,撞在他人汽车尾部。随后,赵萍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随后赶至的警察将其查获。
   案件审理中,原梦娇、周保峰的亲属以及秦国良均和赵萍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赵萍及其亲属以现金方式赔偿原梦娇、周保峰亲属经济损失105万元;赔偿秦国良经济损失3万元。秦国良及周保峰、原梦娇亲属对赵萍的行为表示原谅,书面要求法院对赵萍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点评:被告人赵萍的行为,造成了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目的上是间接故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  员工门上通电防贼电死单位领导,构成何罪?
现年41岁的葛金喜是郑州市某摄影有限公司摄影部职工,主要负责夜间值班工作。2006年10月31日晚,葛金喜在摄影部值夜班。由于两天前在他值班时有贼剪断门锁进入摄影部,为防贼再次潜入,31日晚22时许,他把一根电线一头接在摄影部外门的拉手上,另一头接在220V的电源插座上,并用电笔在门把手上测量,确认有电后才去休息。 令葛金喜没有想到的是,在他把电线接在门拉手上不久,公司负责安全保卫的谢某某一行4人先后前来检查安全工作。谢某某敲过两个门后见无人应答,便双手去拉通过电的门把手,结果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点评:葛金喜明知在门把手上通电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谢某某被电击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假药”如何界定?
张某夫妇在本市华山路上经营一家成人保健品店。2005年某天,夫妇俩让女儿(另行处理)从家中将162瓶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生产的30粒装“万艾可”送至店内,然后将其中一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此事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查获,执法人员又在店内查获假冒“万艾可”161瓶。
  经药监局黄浦分局认定,这162瓶“万艾可”均为假药。张某夫妇的辩护人进行辩护时说,张某夫妇所销售的假药并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而且由于执法机关及时查获,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案例点评: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属于“假药”的界定,通常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其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所作的定性定量分析结论,再作出真假状况的判定。至于如何认证该假药已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更需严格判定。该法院认为,被查获的假冒“万艾可”药物含量不均匀,不符合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有药品检验报告书等为证,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某夫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
最终对张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妻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9、 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构成何罪?
  2006年9月份的一天,李丁周庆启帮忙要个男孩,于是,周庆启到张广华,并商定事成之后付张广华12000元。张广华将准备偷孩子一事告知了被告人周庆启,周庆启又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李丁,二人同意并不断催促被告人张广华抓紧实施。2006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广华伙同刘晓亮骑一红摩托车窜至聊城市开发区东城办事处的一条南北公路上寻目标,当看见一妇女骑自行车带一男孩时,便尾随其后伺机下手。在广福刘村西300米左右,二被告人截住妇女,被告人刘晓亮下车后用随身携带的击打该妇女,并抢夺男孩,遭到妇女极力反抗、呼救。此时不远处正在农田浇地的村民听到呼救声闻讯赶到,被告人张广华、刘晓亮见状慌忙骑车逃离现场。次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广华伙同刘晓亮骑摩托车在聊城市区恒昌商业街南发现一老年人骑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车斗内有一男一女两名儿童,遂尾随其后。当三轮车行至振兴路聊城市实验中学附近一偏僻路上时,被告人刘晓亮趁老人不备,从车斗内将男童(刘某某)抱走,并由被告人张广华骑摩托车带离现场。后二被告人骑车将男童带至东阿县顾官屯乡张红金村附近的公路上,将男童交给已联系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周庆启和李丁,周庆启将6000元钱交与被告人张广华,后张广华给被告人刘晓亮150
0元。被告人李丁连夜将男童送往青岛。案发后,被告人周庆启、张广华、刘晓亮于11月1日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庆启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