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侯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松琴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结合案件原有全部证据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构成失火罪无异议,但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本案应区别于一般的失火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低。
(一)本案不同于因为烧荒、抽烟、烧纸钱等原因造成的失火案件,被告人侯某某对于其花钱请来的杨某某的随车吊排气管产生高温从而引发起火灾的结果很难甚至没办法去预知,起火原因特殊,相较于一般的失火案件,犯罪情节更轻微。
(二)侯某某的行为动机单纯,只是想把废旧车拖运出来,并非为不法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三)案发时间为4月底,4、5月份是我国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根据当天的气象资料显示:当天属于易燃天气,并且案发地枯枝落叶丰富,极易燃烧,加之风力较大,导致火情向周边蔓延。
(四)过火林地多灌木,林木稀疏,相比之下造成损失较小。
二、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侯某某接到办案单位电话,马上出发前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情况,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其准刑的10%-30%,加之侯某某的犯罪较轻,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当地基层组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事故发生后,侯某某对此深感悔恨,并积极寻求谅解,出具书面承诺书,愿意参与森林修复工作,鉴于其真诚、积极主动的态度,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清溪社区对其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侯某某的无心之失,并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给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侯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主动承诺愿意配合恢复被烧毁林地的生态植被。
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已签署恢复生态植被承诺书,愿意尽最大的努力恢复植被,挽回损失,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验收。
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
在发生火灾后,被告人等人积极扑火并多次报警,并非放任不管,积极扑火20分钟左右。因为当时火苗快烧到随吊车,被告人告诉同伴将随吊车开离现场,自己还在继续扑火,在扑火过程中被火烟呛到几次,觉得全身无力,才被同伴叫走,虽然其存在过错,但是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被告人已深知因其疏忽大意给国家财产带来了损失,经过办案人员的批评教育和自身的反省,已经深刻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会有再犯罪的可能。
六、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七、被告人侯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
八、被告人侯某某家庭困难,父母已经上了年纪并且体弱多病,主要依靠侯某某一人获得经济收入,并且其现在尚未成家,希望法庭能够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挽救这个困难的家庭。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充分考虑被告人侯某某系过失导致犯罪,在案发后主动前往办案单位自首,有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获得谅解,作出恢复植被的承诺等多种因素,结合被告人侯某某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比收监羁押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失火罪
                                            李松琴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