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岁,工人。
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岁。无业。
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23张。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动机。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失火罪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2、被告人:杰克逊,男,46周岁,无国籍。
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建立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 "赫赫有名"的毒枭。后杰克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国际毒枭杰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
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3、被告人:段某,男,4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徐某,男,26岁,无业。
被告人:高某,女, 24岁,无业。
1996年7月的某日晚上,被告人段某、徐某和高某在徐某家观看淫秽影碟,3人看着顿觉索然无味,便打电话约女青年王某、夏某、李某及男青年宋某到徐家一起观看。后在段某、徐某和高某3人的提议下,该男女7人边看影碟,边成双成对进行活动。此后,被告人段某、徐某和高某3人又多次以跳舞和看影碟为名,纠集他人通宵鬼混,宿奸。1997年9月20日,当3人再次纠集他人进行活动时,被众举报而案发。在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时,恰逢1997年新刑法生效。
对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应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认为,尽管三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但审理时新刑法已生效,根据新刑法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97年刑法。最后,人民法院依据1997年刑法第301、97、25和26条的规定,审结了该案。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4、对癌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案
被告人王某,男,45岁,陕西汉中人。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1984年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经过两年,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医院主治医生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已无救治可能。
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王让医生注射让其死亡的药物。王经过反复考虑,便到医生蒲某,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第一种意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233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5、被告人:李某,男,30岁。
2001年12月10日下午7时许,李某驾驶东风牌货车由湖南新宁县开往广西的龙胜县,在路经龙胜县王庄镇
一片山林时,赵某因急事从右边路旁森林冲出抢过马路,李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赵某左脚碾断。事故发生后,李某见天已晚,此地荒僻,无人目击现场,便将昏迷不醒的赵某拖至路旁约1米的护路沟内,自己开车迅速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赵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赵某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李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进行定罪,但认为李某主观上对赵某的死亡不是一种直接故意,而是一种间接故意,因而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改判李某为有期徒刑15年。
试析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6、被告人:马某,男,25岁,农民。
被告人马某于1987年3月由山东省来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经同乡付某介绍,在某林场承包清林。同年5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马某与付某、李某三人在林区外的一堆径木上休息,马某点火吸烟。过后,马某将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上一按,便同李某与付某起身去较远处继续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燃了周围杂草并蔓延开来,酿成特大火灾。马某与付某,李某发现火情后,也赶到现场灭火。在灭火中,马某发现起火处是
自己吸烟的地方,便要求付某为其隐瞒实情,并将剩下的香烟,火柴扔入火中焚毁。由于马某引起的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四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多亿元。
检察院以放火罪对马某提起公诉。法院根据79刑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其主观上不是出于一种故意,而是一种过失,最后以失火罪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试析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
7、被告人:何某,男,24岁,杂技演员。
被告人何某是一位杂技演员,专门表演自行车,技术特别高超。何某平常喜欢骑自行车上下班,而且不时脱手骑车,但从未出现过意外。1999年6月1日的一天下午,何某与其同事李某骑车回家,由于天刚下过雨,路面有点滑,何某准备脱手而行,李某见周围人多而且路滑,劝何某小心行事,但何某说:"没问题,这条路我已走过很多次,对路面非常熟悉,以前雨后我也这样脱手骑过,从来没什么事,更何况本人技术高超着呢!"结果,由于路面太滑,自行车晃动幅度较大,何某的自行车撞到了同方向行驶的高某的自行车,致使高某倒在地,头部撞伤,何某与李某将高某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高某于次日上午10点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何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
为何某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根据刑法第15条、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5年。
本案应如何确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
8、被告人:陈某,男,45岁,教师。
陈某自1986年9月起一直在某偏远乡村中学教书。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凡在偏远乡村教学的老师,只要时间满10年,就必须将其调往城区中小学。1996年9月届满后,与陈某于1986年同来当地的同事相继都办理了相关的调动手续,但陈某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落实。在与其分居的妻子催促下,陈某经人引见,于998年5月1日到该县教育局长刘某家,送给他一个5000元的红包,请求刘某帮助解决调动问题,刘某当场答应了陈某的要求,遂于1998年6月20日给其办理了调动手续。最后,刘某因受贿而被检察机关逮捕,刘某交待了陈某向其行贿的事情,检察机关逮捕了陈某。
一审判决陈某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有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布对陈某无罪释放。
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原理评析,二审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否正确?
9、被告人:王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1999年9月7日下午5时30分,王某放学回家后,同村的老猎手方某准备出去打猎,由于王某从未打过猎,于是跟随方某一块同去。当他们路过一山崖时,发现崖下有一只野鸡,方某将子弹装上膛,然后下去打野鸡。方某持下崖寻猎,但已不见野鸡,便准备返回崖上。因崖陡坡滑,不易攀登,方某便将托递给王某(口朝下),要王某将其拉上崖顶,当方某左手抓住管,右手扶住崖坎向上爬时,王某脚底一滑,左手触动扳机,打中了方某肝部,方某当场死亡。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认为王某对方某的死亡无罪过,方某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因而宣告王某无罪,当庭释放。
你认为,对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
10、被告人:赵某,男,35岁,农民。
被告人:林某,女,30岁,农民。
赵某自结婚十二年以来,与其妻子关系一直不融洽,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益破裂。林某是赵某的邻居,守寡已有三年。因为邻居关系,赵某时常去帮林某干一些体力活,关系一直较好,目睹赵某夫妻的不和睦,林某也经常开导赵某。时间一长,赵某与林某多次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后来,赵某的妻子与同村的人都知道了二人的不正常关系,两人遭到了村民们的强烈谴责。林某以为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于是于2000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在处理时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林某构成了重婚罪,另一种认为林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法院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宣告林某无罪。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以犯罪论处?
11、被告人:姚某,男,生于1984年8月2日,无业。
姚某小学毕业后即与其母亲以捡垃圾为生。1998年8月2日,姚某独自一人带着铁锤等工具到一拆迁的工地上砸拆后楼房地基结构中的钢筋。在姚某砸钢筋的对面,50多岁的范某也在边挖边砸。当砸到最后时,两人发现是同一根钢筋。范某凭自己身强体壮,将钢筋抢到手。姚某愤怒万分,在范某扛着钢筋转身离去时,用铁锤向范某的头上狠狠砸去,范某顿时倒地,姚某用铁锤对范某头部连续猛击,致范某脑壳破裂,脑浆流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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