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失火罪  《安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4日
安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章  调查对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五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3户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资料烧毁的;
  (五)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发生的火灾,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起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森林火灾。
  第五条 火灾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六条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两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
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两级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并视情邀请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经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条 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 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 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综合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査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