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第五章 侵犯财产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
第八章 贪污贿赂
第九章 渎职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起止条文
罪数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02至113
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14至139
52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至150
9
第二节
走私罪
151至157
1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至169
1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0至191
30
第五节
金融罪
192至199
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0至211
1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12至219
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0至230
13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31至261
4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62至275
1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76至303
50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04至316
2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17至322
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23至328
1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29至336
11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37至345
1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346至356
1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357至361
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62至366
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67至380
23
失火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81至395
14
第九章 渎职罪
396至418
37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19至450
31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
背叛国家罪
刑法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1款
3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
4
武装叛乱、罪
刑法第104条
5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1款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
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107条
8
投敌叛变罪
刑法第108条
9
叛逃罪
刑法第109条
10
间谍罪
刑法第110条
11
为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法第111条
12
资敌罪
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
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
决水罪
同上
15
爆炸罪
同上
16
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18
失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
过失决水罪
同上
20
过失爆炸罪
同上
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23
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
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
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119条第2款
2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31
组织、领导、参加罪
刑法第120条
32
帮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一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二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三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120条之四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刑法第120条之五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刑法第120条之六
38
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第121条
39
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第122条
4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刑法第123条
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1款
4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2款
4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4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2款
45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
刑法第126条
46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
47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2款
48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刑法第128条第1款
49
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0
丢失支不报罪
刑法第129条
51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30条
52
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第131条
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
54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
55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
56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
5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
58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