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过度后的事例
XX市一家物流公司老板和员工因在档口内使用电饭煲煮饭,结果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记者今日获悉,涉案两名女子因犯失火罪,分别被XX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4年6月,39岁的江西女子宋某在XX市XX区某处租赁一间档口经营“某某物流公司”,并与租方签订合同,其中有一条便是不能使用电磁炉等电器。但宋某却对此条规定不以为然,仍然购买电饭煲供公司的工作人员郭某等人使用。
不料,在用电过程中,因为用电过度,电表已经跳过两次闸,但郭某却不以为然,继续使用。2016年10月15日11时许,郭某跟往常一样使用电饭煲煮饭,其将电饭煲定时后便离开了。十分钟后,郭某返回档口门口时,突然看到一股黑烟,其下意识就想到着火了。于是便大声呼叫旁人帮忙救火和报警。由于火势过于凶猛,等最后将火扑灭后,还是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导致该物流园内的部分仓库及货物被烧毁。经鉴定,在火灾中烧毁的简易钢瓦结构仓库、混凝土地面基础价值人民币1517400元,被烧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233109元。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确定了正是使用电饭煲导致电线短路而引发的火灾。于是检方便将XX、XX告上法庭。
面对控诉,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出租方没有尽到安全消防的义务,而且涉案的电饭煲没有过火的痕迹,亦不能证明是使用电饭煲而导致该火灾的发生。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电炊具的行为形式上存在默许,故被告人宋某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XX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郭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宋某、郭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宋某作为承租方某某公司的老板,在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有关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中,明确了承租方不得在场内使用电炊具的义务。而被告人宋某却违反合同约定购置电炊具交由被告人郭某使用。被告人郭某在使用电炊具过程中,已经出现过因使用超负荷电器导致线路跳闸现象,仍未引起两被告人的重视,而继续使用电炊具,从而造成该档口的电源线路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附近的可燃物后造成火灾。故两被告人的过失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该起火灾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对于辩护人提出电饭煲只是普通家电和手机充电器没有任何两样等意见,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电饭煲的功率远远大于普通的手机充电器,在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时,必须有与之相匹配的大功率线路,否则会造成线路承载超负荷而产生短路。本次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被告人郭某使用了大功率的电饭煲而造成电线短路从而引发火灾。故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既有违用电常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为此判决宋某、郭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