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
一、 我将从近年中国的两部颇为上座的、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谈起。
第一部电影是《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而不是解决)。为一些并不很紧要的事,一位农民同村长吵起来了,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的确只生了四个女儿)。这种话在中国的社会背景(尤其在农村)下是非常伤人的。愤怒的村长因此和这位农民打了起来,向村民的下身踢了几脚。村民受了伤。这位村民的妻子――秋菊为此非常愤怒。她认为,村长可以踢她的丈夫,但不能往那个地方踢。她要讨个“说法”,大致是要上级领导批评村长,村长认个错。由于这种纠纷在中国农村并不少见,而且伤害也不重,因此乡间的司法助理员没有给予这位村长正式的处罚,而是试图调解一下。这种调解不能令秋菊满意,于是她到了县城、省城讨“说法”。经过种种努力,最后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上级派来了公安人员调查,发现该村民受到了轻伤害(但不是下身受到伤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村长被抓了起来,判处了15天行政拘留。但是在秋菊被告知这一决定、村长被带走之际,秋菊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她跑到村外的公路边,看着远去的警车,满脸的迷惑不解: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
第二个电影是《被告山杠爷》。简单说来,山杠爷是一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县乡的治安人员都从来没有来过)的村党支部书记。他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的职责和品性也使他与村里的一些人不时发生冲突,有时他甚至采取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其婆婆,受到了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其婆婆的情况下,命令人把这个媳妇抓了起来,游了村。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个青年妇女跳河死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
  这里的介绍当然是大大简略了,电影本身包含了更多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农村的信息。对于这两部电影,不少中国法学家和评论家的解释是,它们反映了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人民众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这两部影片(尤其是《秋菊打官司》)提出的问题很多,底蕴很丰富,显示出“形象大于思想”的特点,因此任何理性的解释在对于形象的直觉感悟面前都往往显得简单、枯燥和拙劣。尽管如此,理智的、叫真的追问却可以使那些不明确的、也许是一闪即逝的感触得以明确和确定,使那些让我们动情的东西以思辨的形式昭示于人间。
当然,本文不可能、也不准备对影片的内涵作全面分析。本文将集中讨论:当我们看到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的法治在他们那儿能否运行,其代价是什么?
二、 就本文的实质性问题而言,这两部电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通常的观点以及这两部电影所展现的法律实践中隐含的观点是一种普适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存在这种普适的权利界定,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学者通常称之为基本性的权利上:安全、自由和财产权。尽管这种基本和非基本的权利分类在理论上早就受到质疑,[1]但在实践上仍然很有影响,包括在当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和法律运作都受到了这种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
但是,就秋菊的案件来看,这种观点有很大缺陷。例如,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丈夫,但不能踢她丈夫的下身,这种关于权利的界定明显不同于法学界的权利界定。[2]又例如,尽管正式的法律没有规定,但在中国农民和许多城市公民心目中,都会认为说别人断子绝孙(哪怕说的是事实)也是对他人的严重伤害,这种伤害甚至要比某些身体伤害更为严重,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然而,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而是依据那种进口的观点构建起来的,因此,肉体的伤害是伤害,而语言、至少断子绝孙这样的语言是不构成伤害的。
当然如果仅仅是伤害的分类不同,或这一分类仅仅停留在语言的层面,那也无所谓。重要的是语言具有构造现实、影响现实的力量。伴随这种定义和分类而来的是一个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及其带来的社会效果。在《
秋菊》的纠纷中,当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身体的伤害时,正式法律就将将这一纠纷推开;而一旦证实有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伴随的是法律上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被认为是恰当的、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甚至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必须注意,我说的是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这个制度中的运作者;我认为,其实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知道秋菊的“说法”大致是什么,仅仅是因为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因为就无法理解“说法”这一不合所谓的现代法制模式的请求。[3]换言之,只有符合这一法制模式的请求才构成诉讼请求,才能进入这一程序。在这里,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是将法制理想化、甚至乌托邦化的话,应当说,在这里,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在统治,而不是人们以他的私人知识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裁决,即使这样的裁决是合乎情理的。[4]
必须承认这种法律运作作为制度的合理性。我并不试图根据秋菊这一个案子的得失而主张回到那种由某个圣明智慧、公正廉洁的个人依据个人的洞识恰当处理个案的人治模式;那样的人治可能会产生完美的结果,但――即使裁决者个人品质无可指摘――也完全可能产生暴政。从长远看来,从中国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地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从这个角度看,这一法律制度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
的确,对于许多受过正式法律教育的人(包括我自己)来说,可能都会认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更为正义,更具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改进之处。因为正义和合理性并不是大写的。借用MacIntyre的一部书名,那就要问一问《谁家的正义?哪一种合理性?》。如果按照那种普适的、客观的权利观和法律制度,权利和权利保护都将是以一种外来的观念来界定,而对于人们的地方性知识(再借用吉尔兹的一部书名)却没有给予多少重视。
必须指出,我并不反对吸取西方的观念和法律制度,我主张对任何观点都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然而我的确对那种大写的普适真理持一种怀疑,因为这种大写的真理有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在近现代历史上这种经验教训并不少见。
就秋菊的情况来看,秋菊的要求更为合乎情理和可行,而且其社会结果也更好一些。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因此至少从秋菊的困惑来看,我们应当说,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
我持这一立场并不必然意味着我完全同意秋菊的权利界定。我可能不同意。但假如我们可以发现我的观点更接近那个大写的真理的话,也许我可以把我的观点强加他人,但问题是至少目前的研究表明不存在这种符合论意义上的真理,[6]那么,也许我们应当考虑的就是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那一种定义和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均衡了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 必须指出,所谓关注结果,并不仅仅是指这个纠纷的解决,而必须考虑长远。如果仅仅是考虑秋菊纠纷的解决,那种正式法律的解决办法在我看来也无可非议。但至少有一些法律纠纷的解决并不只是“一锤子买卖”,而是涉及到长远的关系和利益。在秋菊的案件中,那种正式的法律干预,尽管似乎更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且客观的权利观和权利保护,似乎是“与国际接轨”,但它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例如秋菊案中,尽管村长踢了秋菊的丈夫,但就在这之后,当秋菊难产有生命危险时,就是这个村长组织村民并亲自抬着秋菊在大雪封山的夜晚,爬山涉水将秋菊送到几十里外的县医院。村长的这种做法并不是因为他是西方文化中的“善良的撒马利亚人”,而是他作为村长的义务和职责。由此我们可以从另一侧面理解,为什么秋菊认为村长可以踢其丈夫――也许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
甚至这种解释也许都不是根本性的。更重要的,在我看来,是因为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较少人员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磨擦里,它们陶炼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8]因此,他们并不是如同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所假定的那样,是分离的、原子化的个体,而是因生活之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那种基本上是基于个体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不可能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有种种不满,秋菊却从不曾试图将村长送进监狱。至少在这个案件中,正式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和这个社区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秋菊和村长最终还得在这个村庄中生活。他们从理论上讲,还必须相互依赖,可是进过局子的村长和村长一家还能与秋菊一家保持那种关系吗?秋菊还能同村长保持那种尽管有磨擦、争执甚至打斗但仍能相互帮助的关系吗?我并不是说这种关系将永远破坏了,时间和另一个偶然的意外事件可能会恢复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毕竟要时间和机会。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他们的关系将是一种虽无争执但极为冷淡的关系。一个伊甸园失去了,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而且即使从公民权利保护来看,效果也未必好。这种正式的法律干预,也使秋菊一家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使秋菊在其家庭中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尽管秋菊从来也没有试图将村长送进局子,但事实是村长因为秋菊的所作所为而进了局子,在村民看来,在秋菊的家人看来,秋菊过份了,她不近人情[9]
既然她的行为违背了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她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10]在一定期间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人们会不愿同她交往,她同其丈夫的关系也可能因之紧张)。因此,我们要问,这种正式法律的干预究竟是对秋菊的权利保护还是对她的更大伤害?在这以后,在下一次类似的纠纷中,秋菊还会再次诉求正式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