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周口20年前案
作者:侯兆晓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6
        编者按
        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姚二红案已经过去20年了,人头已落地,看似尘埃落定。可是20年间,姚二红的老父亲始终坚持不断地上访,要为儿子的死讨个真正的说法。
        不光是姚二红的家人在申冤,当年的合议庭成员、批捕科的检察官、接待上访的公安民警都认为冤,而且是死不瞑目。
        姚二红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同时期被执行死刑的还有聂树斌、呼格吉勒图,都是案,都死于同一时期,都时值严打,可是时至今日的结局却是不同:一个已经平反、一个被扯皮多年、一个刚刚浮出水面。
        目前,周口中院已经接受省高院的口头委托对此案进行初步审查。姚二红年老多病的父亲能坚持到案件水落石出那一天吗?
        时至今日,说起20年来的艰辛,姚二红的父亲和母亲老泪纵横。
        新娘被性侵图片他们时常假设这样的场景:假如姚二红还活着,他俩不用经年累月地去上访;假如姚二红没被判死刑,他的二儿子也不会在考军校时被阻止;假如姚二红不是犯,他的三个弟弟也不用怕遭村人欺凌而未成年外出打工……
        然而,时光不可能倒流。
        祸起邻居多情少女
        姚营村离西华县城不足半个小时的车程,村与县城的公路已经被轧得坑坑洼洼,村与村之间的路还是铺的红砖,路两旁的小麦除了偶有倒伏,还是一片生机盎然。
        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姚营村除了几家条件好的翻盖了新房,大多数仍然住在老房子里。刚下过雨,村里到处泥泞不堪,难以下脚。
        姚二红当年居住的房子早已经不存在了,宅基地被几棵碗口粗的杨树占据着。
        而他的邻居姚丽家就在一个路口之隔的斜对面,就是因为他和姚丽的感情纠葛,20年间,他和他的家人遭受了无尽的耻辱和折磨。
        案发以后,姚丽一家已经举家迁走,不知去向,她家的大门前已经长了尺把高的荒草。据姚二红家属查证,西华县户籍档案中,没有姚丽户籍迁出、销毁等任何信息记录,一个活人仿佛蒸发了一样。
        1992年,25周岁的姚二红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邻居姚文利的大女儿学名叫姚丽,小学四年级辍学,当时16周岁(1976101日出生),性格外向,活泼爱美,描眉画红,比较早熟。
        姚文利家开了一个小卖部,还经营着生猪屠宰。姚二红经常去姚文利家里看电视,也常帮助姚文利杀猪、送猪肉。姚丽与平辈的姚二红经常说话聊天,有时开玩笑,甚至利用看电视之机用脚有意无意地触碰姚二红裆部。后来时间一长,青年男子姚二红与早熟多情的邻家少女姚丽感情暧昧。终于在1992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二人在本村西头豆地里发生越轨行为。
        19921227日晚,得知姚二红在村内前街路南的一间小屋里看护自家刚出生的猪娃,姚丽与姚二红相约后,来到该屋,在地上铺的豆秸上与姚二红再次发生关系。其间,姚二红的弟弟姚三红来到该屋给姚二红送被子,二红说:我已经脱了睡了,你回去吧。姚三红将被子扔给姚二红,便回家睡觉了。
        1228日晚上,姚丽在村南地与别的男人说笑的声音被下班回家的表夫姚海峰听到,跟姚丽的母亲说了。
        姚丽的母亲要打她,问她去哪儿玩了?她撒谎说到小蓉(姚二红的妹妹)家里玩了。其母亲不相信女儿的说法,继续追查落实。被逼无奈的姚丽第三天(29日)才向父母说出与姚二红之间的事。姚文利家族在村内较有势力,亲戚当中也有人在政法机关工作。
        得知已婚有子的姚二红与自家少女姚丽发生不正当私情,姚文利夫妻非常气愤,立即于19921229日下午5时许带女儿姚丽到乡派出所报案,称姚二红了姚丽。派出所民警安排姚文利先回家稳住姚二红,民警随后赶到。赶回家后的姚文利叫来担任村主任的兄长姚文良及侄子姚其龙,接着喊姚二红来自己家里结算烟酒账。
        不知是计的姚二红抱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去到姚文利家后,被姚文利、姚文良和姚其龙三人持斧子、棍棒殴打致腿和胳膊粉碎性骨折。派出所警车来到姚文利家里时,姚二红已被打伤倒地,不能站立。民警将姚二红架上车拉到派出所问了情况、作了笔录后,才让姚文亮(姚二红的父亲,即本案的申诉人)将姚二红送到县公安局法医门诊救治。
        救治期间,姚文亮详细询问了儿子姚二红与姚丽二人的情况,认定儿子与姚丽发生的几次不正当关系都是姚丽主动自愿的。儿子既丢了人,又被打成重伤,姚文亮很是气愤。
        后来,派出所将案件移交西华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由于事发第三天才报案,报案时没有提交物证,也没有现场证据,加上姚文利一方又把姚二红打成重伤,姚二红案缺乏物证等直接证据,县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多次退卷。
        西华县公安局对本案研究后的处理意见为: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双方都要追究;如果不追究,双方都不追究。
        姚文亮得知该处理意见后,再次来到县公安局信访股,表示儿子如果犯罪,任由国法制裁,姚文利等人不该把姚二红打成重伤,不同意双方互不追究的处理意见,强烈要求公安局追究姚文利等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慎重处理姚二红案,县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刘清太曾带书记员郭文祥(现任西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到案发地调查后,认为姚二红案证据不足。因双方均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在这样的压力下,后来西华县检察院决定批准对姚二红按罪逮捕,对姚文利按故意伤害罪逮捕。19934月,二人先后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将本案卷宗及姚二红调走,由周口地区检察院办理。第三天,姚文利被无罪释放,姚二红案按照程序继续进展。
        救子心切伪证获罪
        19931112日,原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向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姚二红犯罪。接到周口中级法院委托律师的通知后,姚文亮为儿子聘请了律师。
        “案发后,街坊传说邻村——李方口村村民刘玉领早就发现姚二红、姚丽夜间约会的私情。为了替儿子洗清罪名、讨回公道,姚文亮曾通过邻村熟人刘茂学到刘玉领,让他说说他所见到的情形。
        姚文亮去刘茂学那天,正好遇上刘玉领拎着一瓶子酒去刘茂学家。刘茂学让孩子去买菜,姚文亮一看,赶紧掏出10元钱,让孩子买了菜回来,三个人就喝起酒来。
        席间,刘玉领说,他家的地紧挨着姚营村,当时种了罗生(花生),因为怕姚营村的猪、鸡等去糟践他的罗生,就经常去地里走走看看。那天晚上,月亮很大,正好看见姚二红和姚丽一前一后从他地里走。
        姚文亮追了一句:你敢作证吗?
        刘玉领说:敢!叫我戴着铐子到法院也敢!
        借着酒劲,平日里跟姚文亮关系不错的刘茂学也答应作证。
        后来,辩护律师面见关键证人刘玉领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姚二红、姚丽在案发前几个月就有私情。
律师还走访了西华县公安局有关办案民警,并作了访问笔录。
        律师将上述调查笔录递交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后的19945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公诉科检察人员核实关键证人证言时,却将证人刘玉领、刘茂学按照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对其讯问、指供、诱供,迫使二人改变证词,将作伪证的原因解释为申诉人姚文亮的唆使
        201559日,记者在李方口村见到刘玉领,刘玉领说,当时确实没有看到两个人的私情,只是觉着平时和姚文亮关系不错,说看到了,就算通奸,不算,人不就能保下来了嘛。当时检察院给我和刘茂学抓了去,关了20多天,也不打你,就是熬你,不让睡觉,我俩就改口了,然后就把我们俩放了。
        姚文亮回忆起这件事时说:刘玉领当时说看到两个人在地里走,并没有看到两人的私情,但是考虑到平时的关系,就和刘茂学答应帮我作证。由于当时马上就麦收了,刘茂学家里还有一个生病的80多岁的老父亲,我就跟他们的家人说把所有的责任都往我身上推,就这样,两个人就给放了。
        1994621日晚,姚文亮为其他事县公安局预审股副股长徐乃俭时,被告知其已被按伪证罪立案。徐乃俭说:你既然来了,就不要走了,可以按照投案处理。于是,姚文亮被迫投案。同年623日,姚文亮被刑事拘留。75日被逮捕。19941020日,原周口市检察院对姚文亮提起公诉,原周口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姚文亮犯教唆伪证罪,于19941122日,对姚文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466日下午1点,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姚二红案。姚二红委托的律师到庭辩护。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合议后定期宣判。
        开庭后第二天即199467日,原周口地区中级法院即下达(1994)周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姚二红犯罪被判处死刑,判决姚二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千元整。姚二红对一审死刑判决不服,认为:我冤,我上诉。
        河南省高级法院接到姚二红上诉后,于1995118日,下达了二审及死刑复核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同年321日上午8点,姚二红在周口地区火葬场附近被秘密执行决。从姚二红被抓走到姚二红被执行死刑前的遗言,姚二红一直说:我冤,我亏,俺俩是通奸,我不是!
        草草判决疑点重重
        一个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只有4页纸,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只有3页纸。
        199466日,周口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姚二红案过程中,法庭先后出示了姚丽两份陈述、7组证人证言和4组其他证据。7组证人证言中除了姚二红弟弟姚三红证言外,其余6组全部是姚丽亲属的证言。
        通过查阅卷宗,姚二红案的申诉代理律师认为,这些证言全部是传来言辞证据。这些证据相互矛盾、前后矛盾。有的笔录没有时间、地点及询问人,许多笔录没有被询问人亲笔签字。
        首先,19921229日东王营乡派出所民警对姚丽的两份报案笔录(见公安预审证据卷第48-51页、第52-56页)前后矛盾,后份笔录涉嫌伪造,与其他证据也相互矛盾。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310日颁布)》第十三条规定:对扭送、投案自首的以及口头提出控告、检举的,办案人员要当场问明情况并写成笔录,经控告人、检举人、扭送人、自首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