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胜(冀市监石处〔2021〕13012721006948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2721006948号 
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230100 
【处罚日期】2021.06.11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高邑县 
【处罚对象】李长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03:53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1〕13012721006948 号
当事人:李长胜(高邑县嫦声通讯器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127604990
经营场所:高邑县前坊册村
经营者:李长胜
经查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李常顺
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021年0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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