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19)粤19民终166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渠旺谢佳阳邓晓畅
【审理法官】姚渠旺谢佳阳邓晓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奕鸿;陈婷;东莞市虎门外国语学校;江惠銮;陈晓;陈晓玲;陈桂芳;陈妙华;黄素钳;巫珠英;卢德珍;江素卿;张文樱;陈海龙;陈海武;陈建龙;陈某某;陈锡义;陈耿生;蔡佩君;陈海伟
吴启华道歉【当事人】陈奕鸿陈婷东莞市虎门外国语学校江惠銮陈晓陈晓玲陈桂芳陈妙华黄素钳巫珠英卢德珍江素卿张文樱陈海龙陈海武陈建龙陈某某陈锡义陈耿生蔡佩君陈海伟
【当事人-个人】陈奕鸿陈婷江惠銮陈晓陈晓玲陈桂芳陈妙华黄素钳巫珠英卢德珍江素卿张文樱陈海龙陈海武陈建龙陈某某陈锡义陈耿生蔡佩君陈海伟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虎门外国语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吕国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国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国雄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奕鸿;陈婷
【被告】东莞市虎门外国语学校;江惠銮;陈晓;陈晓玲;陈桂芳;陈妙华;黄素钳;巫珠英;卢德珍;江素卿;张文樱
【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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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审被告江惠銮、陈晓、陈晓玲、陈桂芳、陈妙华、黄素钳、巫珠英、卢德珍、江素卿、张文樱、陈海龙、陈海武、陈建龙、陈某某、陈锡义、陈耿生、蔡佩君、陈
海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仅针对陈奕鸿、陈婷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陈奕鸿、陈婷是否构成对虎门外国语学校的名誉侵权;2.陈奕鸿、陈婷应否向虎门外国语学校赔礼道歉及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3.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分配是否合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学校作为育人育德之地,社会对虎门外国语学校师德品行的正当评价是构成该学校良好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本案,从学校门口的监控视频截图、照片、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亲笔供词、保证书等证据可见,陈奕鸿、陈婷先后三次组织原审被告等几十人在学校门口进行抛撒纸钱、拉起白底黑字横幅、敲打铜锣、用扩音器哭喊等行为。陈奕鸿、陈婷中年痛失爱子,实在值得怜惜和体念,但其纠集众人在校园门口聚集,哭喊满天,黄纸冥币撒满学校门口,众人敲打铜锣以及使用扩音器喊话的行为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以及令在校学生产生心理阴影,而社会上不特定人在看到现场场景后,亦会因横幅内容而对学校产生质疑和不信任的心态。现场横幅写有“黑心学校、草菅人命、天理不容"等字样,“草菅人命"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含有“把人命看做野草,指任意残害人命"的意思,陈奕鸿、陈婷在没有证据证明虎门外国语学校任意残害生命的情况下,采取前述过激行为,向社会不特定人展示含有贬损性字眼的横幅,该做法已经超越了正当表达诉求、抒发悲痛不满情绪的范畴,造成了虎
门外国语学校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构成了对虎门外国语学校名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认定陈奕鸿、陈婷侵犯了虎门外国语学校的名誉权,定性正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另,江惠銮、陈晓、陈晓玲、陈桂芳、陈妙华、黄素钳、巫珠英、卢德珍、江素卿、张文樱、陈海龙、陈海武、陈建龙、陈某某、陈锡义、陈耿生、蔡佩君、陈海伟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陈奕鸿、陈婷无权就各原审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提起上诉,本院对陈奕鸿、陈婷的该项主张不予审查。 关于焦点二。承前所述,陈奕鸿、陈婷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令陈奕鸿、陈婷应向虎门外国语学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本案对虎门外国语学校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虎门外国语学校因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酌定8000元的范围,本院认为该赔偿金额合理,对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当事人需要承担多少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由国家收取,并非是陈奕鸿、陈婷侵犯虎门外国语学校名誉权的赔偿款。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涉案事件对虎门外国语学校名誉权的影响,
判令一审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奕鸿、陈婷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奕鸿、陈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前述援引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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