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渝珍、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4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寒陈丽华邓凌志 
【审理法官】邱寒陈丽华邓凌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渝珍;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当事人】王渝珍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当事人-个人】中国有几大军区王渝珍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车忠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车忠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车忠河米仁金 
【代理律所】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渝珍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本院观点】王渝珍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到达其主张八一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八一医院对王渝珍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及时明确诊断骨折程度并选择合适的方案,在手法复位过程中亦存在不足的过错,以上过错进一步加重了王渝珍原有的骨折损伤并延长病程,对其不良预后(肱骨头坏死等)存在因果关系,故八一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八一医院对王渝珍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及时明确诊断骨折程度并选择合适的方案,在手法复位过程中亦存在不足的过错,以上过错进一步加重了王渝珍原有的骨折损伤并延长病程,对其不良预后(肱骨头坏死等)存在因果关系,故八一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王渝珍系因摔伤后至八一医院,根据病历及鉴定意见书,八一医
院虽在中存在过错与不足,但骨折确系王渝珍摔伤所致,故一审法院参照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由八一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王渝珍提出八一医院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渝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9元,由王渝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4:51 
王渝珍、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4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渝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忠河,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渝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以下简称八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渝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王渝珍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八一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八一医院在没有明确确诊的情况下随意进行诊疗行为,加重了王渝珍病情;门诊过程中未提示诊疗风险及告知替代方案,侵犯王渝珍的知情同意权;此后撕毁病历及初始检查报告,重新书写病历资料,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八一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王渝珍在八一医院住院手术及之
后近两年康复中均未痊愈,随后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并于2015年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了反球型人工肩关节置换术进行右肩关节置换及康复。八一医院错误的诊疗行为致使王渝珍九级伤残,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造成王渝珍形成医疗依赖,增加了生存成本及生存风险,严重影响王渝珍晚年的生活质量,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一医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王渝珍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八一医院赔偿王渝珍损失847745.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八一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5日,王渝珍因“右肩伤痛半小时”至八一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初诊为“右肩关节脱位,右外科颈及大结节骨折?”,并对王渝珍行手法复位。手法复位后,王渝珍X光检查报告单显示:右侧肩关节脱位合并肱骨外科颈及大结节骨折,肱骨头向内下方移位,手法整复后,肩关节脱位未纠正,外科颈远折端向外上方移位。八一医院告知王渝珍及家属病情,王渝珍及家属选择保守,若保守效果不理想,则选择手术,王渝珍的配偶陈铨章签字确认。当日,王渝珍入院,入院诊断:右肱骨近端骨折(四部分)。同日,王渝珍的女儿陈湘怡签署了《手术同意书》,载明:拟手术名称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髂骨取骨术、骨移植术;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交待包括术中损伤邻近
血管至肢体血循环障碍甚至肢体坏死等17项。在完成术前各项检查后,2012年6月7日,王渝珍在臂丛神经麻醉下行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髂骨取骨植骨术。2012年7月16日,八一医院为王渝珍在臂丛神经阻滞麻醉下行清创缝合术。经多次切口换药、抗感染、抗骨质疏松等后,王渝珍于2012年8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肱骨近端骨折(四部分);2.颈椎病;3.骨质疏松症。出院医嘱:1.出院3月内患肢避免负重及剧烈运动;2.术后满6月、12月来院复查,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3.其他用药、锻炼等。王渝珍共计住院80天,产生医疗费40002.73元,其个人支付13642.39元。
     2014年4月14日,王渝珍至华西医院住院,入院诊断:右肱骨近端骨折内固定术后肱骨头坏死。2014年4月22日,王渝珍行右肱骨近端内固定取出术。2014年5月9日,王渝珍出院,出院医嘱及建议:1.术后2-3周视切口愈合情况决定拆线,期间换药处理;2.术后1、2、3、6、9月复诊,3月内禁止负重;3.术后全休3月;4.主动行右肩关节功能训练;5.不适随诊。王渝珍共计住院25天,产生医疗费11300.54元,其个人支付5459.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