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飞与李永伟、李霄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4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
【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亚飞;李永伟;李霄霄
【当事人】王亚飞李永伟李霄霄
【当事人-个人】王亚飞李永伟李霄霄
【代理律师/律所】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李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李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进李静
【代理律所】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亚飞
【被告】李永伟;李霄霄
【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李永伟是否实际交付涉案借款96000元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催告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王永飞53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李永伟是否实际交付涉案借款96000元的问题。上诉人主张仅2017年通过李霄霄借款1.6万元,其余8万元未实际给付。一审期间李永伟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李霄霄多次就96000元向王亚飞索要,王亚飞多次陈述我把钱准备好、这回还清等,王亚飞与李永伟、李霄霄之间系家庭成员关系,结合李永伟家属白宗娥的银行卡支取明细及王亚飞在借条中签字确认的事实,被上诉人李永伟多次向上诉人王亚飞出借款项亦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及亲属关系。王亚飞二审期间陈述,借条为李霄霄所写,其只在上面签字,没有看清借条内容。但王亚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在借条中对借款数额签字确认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9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王亚飞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诉人王亚飞主张借款均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但上诉人王亚飞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虽然李霄霄认可借条内容系其本人书写,但涉案借条中仅有王亚飞本人的签字,无李霄霄的签字确认。且李永伟并不要求李霄霄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李霄霄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王亚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上诉人王亚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4: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9日,王亚飞与李霄霄登记结婚。李永伟与李霄霄系父女关系。王亚飞与李霄霄结婚后,王亚飞多次向李永伟借款。2018年2月5日,经结算,王亚飞向李永伟出具了96000元的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 在一审期间,李永伟申请查封王亚飞位于睢宁县,保全价值10万元。李永伟支出保全费1020元。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实施了查封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本案借款本金问题,王
亚飞向李永伟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96000元,故李永伟主张被告王亚飞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5月8日起予以计算。关于李霄霄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首先李霄霄并未在本案借款借据上签字承诺还款,其次李永伟并未要求李霄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李霄霄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王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永伟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以9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亚飞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对借条“96000元”的形成、给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王亚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亚飞与李永伟、李霄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民终4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伟。
原审被告:李霄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亚飞因与被上诉人李永伟、原审被告李霄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亚飞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对借条“96000元”的形成、给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及理由:一、关于96000元借条的形成:2018年2月5日96000元借条的内容系原审被告李霄霄书写后让上诉人直接签名,不存在结算。一审判决“经结算”认定错误。一审两次庭审,被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出结算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王亚飞多次向李永伟借款”不属实,仅有两次,两次不属于多次。二、借款本金数额:针对借款金额,上诉人仅是于2017年度通过李霄霄借款两次,金额分别为6000元和10000元。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家属的银行卡明细证明不了存在另外8万元的实际给付。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一审判决中认为“王亚飞向李永伟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96000元”与事实不符。96000元的内容系李霄霄书写,当时是在被上诉人家中,且是晚上。出于对李霄霄的相信,上诉人只是签字并未看借条内容。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1、所借款项均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至少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李霄霄目前尚未离婚。2、借条内容为李霄霄书写,说明李霄霄认可存在借款。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并未要求李霄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由判决上诉人偿还全部款项于法无据,显失公平。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