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1988)规定:食用油标准
1.酸价: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芝麻油、茶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小于等于4;棉籽油小于或等于1。 2.过氧化值(meq/kg):花生油、葵花籽油、米糠油小于等于20;菜籽油、大豆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茶油、芝麻油小于等于12。
3.浸出油中溶剂残留量(mg/kg)小于或等于50。
二、《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佳》(GB 15197-1994)规定:
1.酸值小于或等于0.5。
2.过氧化值(meq/kg)小于或等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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