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不能越界新闻应有规范-从“窦唯事件”看娱乐新闻报道的失范-----------------------------------------------------------------------------------
陈力丹2006-07-25 12:44:35.0
本文作者:陈力丹刘宁洁
5月11日早晨,我已经走到门口,准备到京西宾馆参加中国科技部的好新闻评奖会,电话铃把我从门口拉回到房里的电话机旁。北京《法制晚报》的一位女记者电话采访,要求谈谈昨天发生在新京报社的窦唯烧汽车事件。我不知道窦唯是谁,发生了什么事情。她简要地介绍了情况,我马上得出自己的判断: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这个事情起因在于《新京报》的报道,人不到被逼无奈的份儿上,不会这样用刑事犯案来冒险的。《新京报》的报道肯定侵犯了窦唯某方面的名誉权,而且较为过分。这类事情早晚会发生,因为我国传媒娱乐新闻报道的水平普遍低下,违反职业规范的做法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传媒与被报道者矛盾早晚会激化,不发生在这个报社,也会发生在那个频道,没有发生的窦唯身上,也会发生李唯、王唯身上。而且我估计《新京报》在报上不会做自我批评,而会突出窦唯如何违法。在评科技好新闻的会上,我谈起早上知道的这件事情,与会的专家们有的也听说了,观点与我的一致。傍晚回家看到报纸,果然,《新京报》的表现不出我的所料。其他北京的报纸报道了这件事情,均没有说出具体的报纸名称,报道的基调也是主要显现窦唯如何违法。以新闻真实为追求目标的报纸,对于报道中的十分清晰的重要因素“Who”故意含糊其词,令人感受到一种同行相护的潜规则。
父亲节是什么时间从4月初开始,北京的各新闻媒体娱乐版开始追逐、炒作歌手窦唯与两任妻子的感情纠葛。5月10日窦唯独自去《新京报》报社欲寻记者当面对质未果、窦唯点燃报社门前一编辑汽车后被警察带走,北京的市民媒体竞相报道,字里行间,有意无意地把窦唯描绘成一个“孤独、落寞、精神有问题的纵火犯”;而与市民报纸报道和言论相对应,一些娱乐明星相继发表看法,网友激烈为窦唯辩护。其间,《新京报》几次在网上发表公开声明,但窦唯一直保持缄默(或者说只能保持缄默,因为没有媒体平台)。
5月19日,北京各大市民报的娱乐版大多刊登了歌手窦唯委托律师发表的关于“5·10事件”的声明。窦唯表示:由于对媒体报道不满,在接触中不能与媒体坦诚交流,他意图引起公众注意而采用了过激行为。同时他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希望别人不要效仿;他对于给《新京报》造成的财产损失表示道歉,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向大众对他的理解表示谢意。此后事件的另一主角《新京报》发表声明,对是否曾“坦诚交流”存在异议。不管怎样,喧嚣了近十天的“窦唯事件”至此告一段落。
媒体的喧嚣与窦唯的“失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回顾整个事件的经过,我们从新闻职业规范的角度,谈谈以下三个方面的看法:
(一)传统媒体关于窦唯事件报道明显地背向窦唯
北京的市民媒体从5月11日开始了连续追踪报道窦唯事件。我们翻阅了5月11-20日的《新京报》、《
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以及《北京娱乐信报》,这些媒体的报道评论大多向《新京报》倾斜。现选取这些报纸相关报道的标题如下:时间《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北京娱乐信报》5月11日《窦唯火烧路边汽车》(A18版北京新闻/社会)《砸电脑、泼茶水、烧汽车不满记者报道窦唯闹报社》(A12版本市·热线)《窦唯冲进一报社放火烧车该报社称有关窦唯的系列报道并未失实(A25版文娱/
张歆艺整容前后照片聚焦)》(头版导读通栏标题)《窦唯冲进某报社放火烧车缘于不满相关报道,报社负责人称报道未失实》(A25版文娱/聚焦)《窦唯闯报社烧车砸电脑——17、18版》(头版导读)《窦唯闯报社烧车砸电脑天桥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走进行讯问》(17版娱乐/体育)《窦唯一个月前就想“算账”该报发表声明认定自己的报道准确严谨》(18版娱乐/聚焦整版)5月12日《窦唯被刑拘将移送至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放火罪可判刑》《[娱乐酷评]谁让窦唯疯魔不成活?》(C7版)《窦唯涉嫌放火被刑事拘留新京报记者首次做出回应》(A25版文娱/聚焦)《窦唯母亲被继子告上公堂原告要分遗产,窦唯母亲称存款中有8万美元是窦唯的》(21版)5月15日《同情窦唯十余人昨聚看守所》(A6版本市/热线配现场照片)5月19日《两歌手昨日相继发表声明窦唯:逼得没法也不该犯法;崔健:他没办法才以身“试法”》(C8版)《窦唯表态不要效仿我的过激——17版》(头版导读)《窦唯:不要效仿我的过激崔健:窦唯无奈使苦肉计》(17版娱乐/体育)5月20日《“窦唯事件”双方各发声明关于是否坦诚交流存在异议》(22版文娱/动态)《当事人昨天针对“5·10事件”再次发表声明新京报不认同“窦唯表态”》(20版硬新闻)
在以上报纸的报道评论中,不能说完全没有关于窦唯的客观报道,但是基调还是明显的,即窦唯被描绘成一个“不满记者报道”,是一个肆意“闹报社、砸电脑、泼茶水、烧汽车”的疯子,虽然事后窦唯被民警带走进行讯问,但媒体在第一报道时就已经把“面临刑事审判”的“纵火犯”的帽子送给了窦唯。这些是不符合新闻客观性原则(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平衡)。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包括事实与价值判断分开,全面、准确与公正。所谓公正,是指记者要谨慎评估新闻事件的所有重要事实,做平衡、完整的报道,不偏袒任何一方。10多年前,孙旭培教授在研究我国报道方法演变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报道经验提出了新闻报道的平衡的概念,他认为:“平衡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
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有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平衡手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更准确地反映事物及其内外联系,是表现令人更加信服的倾向性,是寓倾向性于全面、客观、公正之中。”运用到具体的新闻事件报道中,就要求记者全方位的报道各方,尤其是对立方的观点和意见,公正分配报道份额,客观陈述事态的发展。记者要尽可能的摈弃个人好恶和观点,保持中立的观察者的角度报道新闻事实和对立双方的观点,甚至应当为新闻事件所涉及的双方(或多方)提供平等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机会。风之集市
美国《纽约时报》自奥克斯(Adolph S.Ochs)1896年接办起,就确立了《时报》的报道原则,包括
张学友刘德华不和这样的自律:对新闻报道应求公允的原则:一、除非与新闻明显地有直接关系以外,当事人的种族、宗教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得在新闻中特别指出;二、新闻报道不能只用“一面之词”;三、新闻报道不能“冷箭伤人”,或做不当的“影射”(Innuendo);四、新闻报道不能对女性有所歧视与侮辱。这些基本准则的坚持,也是《纽约时报》历经时代环境的推移,始终在读者心中得到的尊敬与信赖的重要原因。
以上关于传媒的自律或工作原则,至少在理论上我们都是认可的,但是在实际的报道中,我们的娱记们很多时候有悖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多数报纸在5月11日关于窦唯事件的报道中,都着浓墨描写了窦唯如何言行粗鲁,如何打砸报社,如何点燃汽车,而对当事另一方《新京报》的报名遮遮掩掩、讳莫如深,在新闻中以“某报社”、“北京一报社”代替。这种“默契”实在让人感到可悲,当然也会引发读者的反感和排斥。
“窦唯事件”刚刚发生,针对报纸媒体的“冷血评论”和《新京报》的公开声明,网友们在网络论坛上发帖支持窦唯,批评《新京报》,甚至有人发起“万人签名抵制《新京报》”的帖子(天涯社区),跟贴者众多。这种报纸评论与网友舆论的强烈反差提醒媒体:新闻失去公正,媒体就会失去人心!
(二)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界限
“5·10事件”发生以后,有网站以“窦唯冲击新京报,您更支持哪一方”为题做网络调查,超过七成的网民
支持窦唯,认为其“发怒情有可原”。
我对娱乐界名人没有兴趣,窦唯是谁都不清楚。既然事情来了,为了弄清情况,看了看4-5月《新京报》关于窦唯的报道,即使没有发生“窦唯事件”,这些报道涉及的关于窦唯的纯粹个人事项确实太过分了:
玉树地震是哪一年恐怖片 电影4月5日该报发表的文章《丁武奉劝窦唯去看心理医生》,其中几个小标题分别是:昔日爱巢人去楼空,窦唯偶尔回来栖身;窦唯自我封闭,很少跟摇滚圈接触;高原生活困窘,窦唯只给500元生活费;丁武夫妇奉劝窦唯,希望他去看心理医生。4月7日该报的评论《窦唯骂出心声,我们只听见娱乐》第一段写道:“现在,大家又开始知道窦唯了,知道他又开始骂人;知道108万;知道他的第二次失败的婚姻;知道他的第二个女儿;知道他在酒吧‘潦倒’地吹箫;知道他与丁武‘不共戴天’的仇恨,甚至知道有一个叫‘不一定’的乐队,但不一定知道的,却是一个像他这样的父亲,当我们都知道一个王菲的前夫,一个出过名的摇滚乐手,一个要么沉默要么爆怒的‘分裂者’,我们不会去想一个父亲,除非……”。4月18日,该报发表评论《是艺三分毒——窦唯病理分析》,文章的题记写道:“我痛恨那些对艺术家的失常行为大加赞赏的人们,他们犹如嗜痂者,追着、怂恿着、纵容着,让那些艺术家站到世俗的对立面。”4月26日,《新京报》发表文章《对窦唯,你不能想当然》,5月10日该报再发文章《窦唯否认骂李亚鹏虚伪》。
在这些报道和文章,记者和评论家对窦唯与两任妻子,王菲的现任丈夫李亚鹏,摇滚歌手丁武之间的感情、利益纠葛进行了细致煽情的描写。这些报道与窦唯跟社会的关系——他的音乐专业并没有什么联系,娱记和娱评们像猫见了腥那样追寻这些纯粹的私人事项,说了那么多的尖刻和侮辱人格的话,实在无聊。我们知道,至少在我国,在传媒上公开说一个人有精神方面的毛病,让他去看心理医生,是一种很大的侮辱;还有一些涉及“性”的很肮脏的用词,竟然出现在以高雅著称的《新京报》上,令我愕然。窦唯能够忍耐一个多月,亦算够有气量了。当然,他后来采取违法的做法,也应该受到谴责和依法处罚。
以上这类报道在我国的娱乐新闻中常见,存在的问题只是由于太常见而让人麻木了。这个问题集中表现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媒体报道的冲突方面。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一词来源于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判案的威廉•布伦南法官认为原告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美国以后诽谤判定当中的“确有恶意”原则。一般来说,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比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由于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他作为一个受关注的对象,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当媒体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批评的时候,应当免于追究责任。严格说来,我国的法律中是没有“公众人物”的规定的,但法官在判类似的案件的时
候会引用类似的原则。例如2002年底关于范志毅案的判决,就是国内司法界对“公众人物”原则的首次引用。
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可以肆意报道了呢?并非如此。从法律的角度,公众人物也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也就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当然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只是因为他们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所以当公众人物的行为关系到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他的这种行为无论多么隐私,在涉及公民的知情权时应该退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高官无隐私”。“这是为了满足或者实现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作为极少数的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中的利益。这是法律在利益冲突面前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权衡和选择,是不得已的事情。和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也享有一般的自然人一样的权利无关,而仅仅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决定他们作出的牺牲,让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应当适当容忍。”
可是,这种“容忍”在有些娱乐记者眼里就成为了“应该”,顶着“公众知情权”的帽子,挖掘明星的私生活,吸引大众眼球,不管这些隐私是不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窦唯事件”中,记者面对新闻作假的谴责,理直气壮地表示:“绝对没有作假,都是客观事实。”孰不知,并不是只要是客观事实就有权报道。隐私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
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在这个意义上,媒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时,报道得越是真实,就越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隐私之所以重要,在于“隐私与我们‘成为’人、并在成为人的时候保有某种尊严的能力相联系。”如果失去隐私,那人和玻璃缸里的金鱼又有什么区别?娱记们在追寻明星隐私时,总是提到民众的“知情权”。其实,这里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概念使用错误,实际上是指“知情欲望(want to know)”。知情权是一个法律用语,是平衡政府权力的一种形式,而知情欲望则是指的一种好奇心,一种对信息的需求,并不具备法律权利,它可能是高尚的,也可能是低俗的,甚至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种不合理的“窥私心理”,媒体不应该予以满足。
“窦唯事件”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的是一个新闻侵权问题。作为一个摇滚歌手,他的婚姻状况和感情生活与公共利益是毫不相干的,媒体没有权利对这块私人的领域进行蛮横的践踏,也没有权利对他的隐私妄加评论。媒体挖掘明星的隐私究竟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还是社会公众在媒体的盲目炒作下被培养出了一种“窥私文化”,这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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