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霖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药品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和救助对象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职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政策,在定点评估、协商谈判、协议履行等环节中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定点零售药店遵守医保有关政策,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定点规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收支平衡情况,结合区域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参保人购药需求等确定本辖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规模布局。
第五条【申请范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互联网药店、有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或通过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依托其实体药店申请定点。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
(二)至少与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四)设立医保用药专区,与非医保药品和其他用品分开摆放,有明确标识。鲁迅生平简介
(五)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药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提交申请材料】零售药店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随时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足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九条【组织评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自结果告知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当前最热门的职业第十条【签订协议】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结束,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协议内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王一楠高鑫
第十二条【结果公布】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
地址等,供参保人选择。各统筹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互认,不再分别申请。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被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曾因违法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四)原定点零售药店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药店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六)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权利】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提出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刘德华支持占中
第十五条【药品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第十六条【总额预算】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服务协议确定的总额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医保目录】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要求,应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八条【价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配合价格成本调查。
第十九条【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当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有执业医师签章,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宣传培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也应组织医保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一条【标牌】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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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购买药品的
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接受考核监督】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稽核、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为参保人服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为参保人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向参保人出具发票和购药清单,参保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持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身份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