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的解读
重 点 法 条
    第四百零三条 公司旅游注意事项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主旨
龃龉是什么意思珉豪电视剧本条是关于动产抵押效力的规定。
    十大瓷砖品牌条文释义
    根据本法第395条的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都可以成为抵押的客体。根据本法第396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还可以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对于动产抵押的效力,本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既适用于一般的动产抵押,也适用于浮动抵押。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人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生,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动产抵押,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对于某些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我国有关法律都采用了登记对抗制度。比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其他价值相对较小的动产设定抵押权,更没有必要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第二,当事人采用对动产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担保债权的实现往往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对这些动产抵押也要求抵押登记才能生效,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方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交易成本,特别是浮动抵押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他们本身缺乏资金,一些主体又处于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登记会有一定困难。此外,由于动产便于移动,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能保证所有权人不将已抵押的动产转让给他人。因此,本条对以动产抵押的没有采用登记生效制度,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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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已经被抵押的事实的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抵押权人将失去在该财产上的抵押权,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或者质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或者后位质权人因交付取得了对该动产的实际占有,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以及后位质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就具有追及效力,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在受偿顺序上,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后设立的抵押权以及质权受偿。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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