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 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 《固有资金贷款管 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 中 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 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22 ] 8 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 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对抵(质)押物价值 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 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 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 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 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 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
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 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
票、 定期存单、 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 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 营经理或者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 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 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 3— 5 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 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 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
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估调查和初评
第十条 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主要 包括以下工作:
(一)资料搜集 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允许以抵(质) 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 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 有) ;其他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 核实押品范围、状况及产权证明文件; 调查押品相关市场信息;拍摄押品影像资料;了解其他影响 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完成评估调查后 ,投资运营经理或者贷款经理
应根据押品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参考外部评估报告(如 有) ,结合自身判断,对押品价值进行初评,形成《抵 (质) 气象局关注萧敬腾押价值评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评估依据和过程,连
同调查资料一并提交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进行审查。
王心凌个人资料简介第四章 评估审查
第十二条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以小组讨论 方式实施评估审查,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 评估审查工作主要包括:核实押品基础资 料; 审查评估调查及初评操作的合规性;审查初评方法使用 的恰当性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审查外部评估报你见过哪些土猫长得很像品种猫 告的合理性(如有)。
第十四条 评估调查和初评不符合要求或者经审查对初 评结果存在较大疑义的,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可 退回调查人,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不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进行初评的, “抵 (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应在收到送审资料两个工作日内 完成评估审查,由主审查人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
署审查意见。
第五章 评估审定
第十六条 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贷款投资决策委员 为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机构。
第十七条 融资项目提交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贷款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时,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同时 提交经“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后的《抵(质)押 价值评估表》。
第十八条 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审定是委员会审议内容 之一,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是否认可“抵(质)押品价 值评估小组”审查的内部评估结果或者采信外部评估结果或者直 接对评估价值进行调整(仅限于向下调整).
第十九条 对评估调查、初评及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及 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等存在异议的 ,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 员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调整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决策委员会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
置的意见为公司对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评估结果。
第六章 常用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押品的不同,常用评估方法有市场比 较法、收益还原法及重置成本法。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 的类型、特点、状态、市场条件及资料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 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 .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 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评估普通采用成本法或者基准 地价系数修正法:近期通过招拍挂或者转让等市场方式取得的 出让土地可用成本法评价,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取得成 see you again中文版本和后期投入开辟成本。对政府发布了基准地价体系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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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 础,参考使用年限、容积率、开辟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可按以下公式评估: 在建工程价值=抵押在建工程面积×单位建安成本×建造工 程部份占建安成本百分比×( 1+综合费率)。评估在建工程 抵押价值时应考虑建造企业法定优先受偿款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抵押价值可采用市 场比较法。参照周边相似房屋市场价值,结合影响价值的其 他因素,如开辟商品牌等综合确定。以出租为主要目的的房 屋演员陆剑民抵押价值可采用租金收益还原法评估。
第二十五条 股权质押价值可采用整体评估加和法或者 收益现值法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可采用重置成本 法或者购置成本扣除折旧费用等方法评估。
第二十七条 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价值依据质押债权 合同中约定可实现的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净值,结合
付款方实力信誉等因素,设定适当的折算比率进行认定。
第七章 外部评估结果的采信
第二十八条 外部评估报告普通仅作为抵(质)押品价值 认定的参考依据.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采信外部评估结果确 认押品价值:
(一)公司对押品所在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熟悉,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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