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简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财产的流动性不断加快,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应运而生。浮动抵押制度摆脱了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流转的限制,增强了企业资本的利用率,更符合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原则。本文就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浮动抵押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浮动抵押,问题,解决措施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引言
所谓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浮动抵押的显着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确定,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浮动抵押制度的效率追求。传统意义上的浮动抵押有三大特点:抵押物的广泛性和浮动性、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结晶转化为固定抵押。朴寒星和se7en
. 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浮动抵押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上的浮动担保。英国上诉法院于1870沙罗沙年正式确定了浮动抵押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完善和补充,这种制度己经成为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担保方式。新的体系中,优先权规则不再区分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 按照提交通知体系的规定,担保的优先权以提交融资报告进行登记的日期来确定,两种担保之间的区别由此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先担保优先于后续担保[1]
美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是为满足商业融资的需求而产生的,最初规定于1952年初颁布的《统一商法典》[2]。这是美国的成文法首次对浮动抵押做出立法规定。《统一商法典》第9-204(1)条规定:……担保协议可以规定以将来取得的担保物作为担保协议中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3]。从浮动抵押制度的延续来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统一了多种既存的个别担保物权,创设了担保利益核心的担保制度,具有革命性,备受重视[4]
在当代德国民法物权理论体系中,《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唯一的动产担保方式是质权。但是,德国的贷款人或者权利人往往不使用质权,而使用作为担保转移所有权和作为担保让与债权两种模式。质权现在或多或少被担保信托取代苏仨在yy掀裙子照片[5]。因此,菲利普·伍德认为在德国,浮动抵押经过合同实践发展起来,而没有立法,动产抵押和应收账款的转让在那里不
需要登记[6]。德国法上的信托转让最初使用的法律手段是把作为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附加一项条件,即财产于清偿时重新转移。实际上这是一种拟制,信托转让在商业宗旨上和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担保权益,并不需要物质上的转移,债务人凭《德国民法典》第690严凤英简介条的寄托协议保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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