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演员李佳  为规范和加强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和贷款质押担保。
    第三条  担保特殊形式
一、组合方式担保
组合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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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行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在本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抵押
最高额保证、抵押是指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各保证人单独或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方式选择
信贷经办人员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管理
第五条  贷款保证是指第三方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以其自有财产或信誉为借款人担保,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六条  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客户在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时,写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
一、担保意向书,并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保
证人的,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证)或贷款卡;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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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资料。
第七条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者;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本行不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保证人:有什么好看的电影推荐一下
一、国家机关;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四、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  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在已有贷款中无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贷款已落实有效还款计划。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总额。
三、保证人的财产权属清晰,易变现,能保值。
8.15祝福短信四、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为保证人,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条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一律采用总行统一印制的《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报总行审查同意。
四、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本行加盖公章且授权审批人签字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签订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在保证人的《贷款证》的“企业经济保证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录。
第十二条  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管理
一、信贷经办人员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
二、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经营活动;
(二)财务变动状况;
(三)重大投资活动;
(四)重大体制改革;
(五)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
(六)重大事故和赔偿;
(七)重大人事调整;
(八)保证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或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四、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十三条  履行保证合同
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在保证人的《贷款证》的“企业经济保证情况登记表”上进行注销登记。
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一式两联,由信贷经办送达保证人,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
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本行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本行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本行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七、自然资源;
八、租用的财产;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抵押人应提交的资料
客户提交借款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
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
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等。
(三)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
(四)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
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
(一)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执照副本;
(二)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
(三)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
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原件)。
第十八条  抵押审查
信贷经办人员对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
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一)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二)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win7鼠标设置在哪
(三)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二)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份;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
(四)交通运输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
三、抵押物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固耐用,不易毁损;
(二)通用性强,容易变现;
(三)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
第十九条  确定抵押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