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
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在顺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担保物权规则需不断更新,不断优化。
吴越和陈建斌二、《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的重大变化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彰显了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显著优势。长期以来,我国担保物权的制度和规则比较分散,对部分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未达成统一。而《民法典》在担保物权方面对担保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整合,在很多关键部分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修改,可以说是以《物权法》为基础的一次重大革新,对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商业银行都有极其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从宏观角度看,一是从立法体例上,担保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内容上涵盖了担保物权的各个方面,从法律意义是回应了学界中一直存在的疑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二是从实践上,担保物权编为统一的动产登记和权利登记制度奠定基础。《民法典》删除了原《物权法》中担保登记管理机构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互联网时代资源互享互通的趋势相适应,宣告我国统一担保登记制度的建立。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
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 吴 巍 陈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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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一并归入担保合同,使融资租赁、保理合同等新型合同有法可依,也为更多创新的担保形式创造可能,有利于充分保证各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权利和自由。总体上,新的担保物权制度为市场资金融通、优化营商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具体而言,《民法典》担保物权编共有法条72条,主要变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民法典》重新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一是增加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将之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有利于海域的集约化,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二是将抵押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限至土地经营权,将范围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用地扩及所有的农村土地,将抵押人的范围从承包方变更为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人。这是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大举措,在保证集体土地不流失的条件下允许土地经营权自由转让,有助于提高农村生产经营水平。
(二)明确流押条款的适用规则。《民法典》明确了合同中的流押条款可以发生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再绝对化地禁止合同中流押条款的适用。修改后的流押规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抵质押权必须有效设立,二是必须依照实现抵质押权的规定来操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能直接获得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即依据合同约定的流押条款不能直接发生财产所有权的变动的效力,抵押权人仅可在拍卖、变卖抵质押物的款项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进而平衡担保双方之间的关系,防止利益明显倾于一方而有失公平。
(三)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发生变化。《民法典》对“抵押不破租赁”原则进行了新的阐述,将规则适用的时间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并增加了转移占有的条件,要求承租人事实上占有了租赁物,同时占有时间在抵押权成立之前。该要求更加具有实践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对租赁关系的确认进行了限定,要求承租人必须在实际上实施了转移占有租赁物的行为,防止了抵押人事后恶意串通第三人签订租赁
合同来阻碍抵押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将租赁对抗方明确为依法设立的抵押权,排除了仅有抵押合同而未及时完成公示的情形,只有在依法完成抵押权设立手续前出租并已经转移占有的才可以主张“抵押不破租赁”,合法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四)抵押财产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民法典》修改了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根据《物权法》抵押物转让未需经抵押权人许可不得转让,而《民法典》则在此方面弱化了对抵押权人权利的保护,一是抵押物转让只要求通知债权人而无需得到债权人同意,二是抵押物发生转让的,要求抵押人就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的前提限定在抵押权人能够有证据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会影响或妨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一方面保护了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赋予了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的权利,有利于发挥抵押物作为财产的真正价值和功能。但另一方面导致抵押权人在实现自身权利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抵押权人不能在抵押物转让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债权,并且很大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搜集证据证明抵押财产转让损害抵押权,从实践层面看存在较大困难。不过,《民法典》中补充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来限制抵押物转让,给予了变通方案。
(五)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规则确定。《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规则进行了修改。一是较之《物权法》删除了顺序相同时的内容,这是基于在实务中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时点记载比较精确,该约定已不具有实际上的操作意义。二是增加了开放性的规定,将非典型担保如汇票、本票质权等纳入该
顺位规定参照适用,也为未来的新型担保的应用埋下伏笔。三是明确了同一财产如果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应当按照实际进行公示的顺序来确定清偿的顺位,即以先登记或者交付的优先。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动产物权,有三层含义:抵押权和质权均完成公示的根据公示的先后顺序清偿;质权有效设立而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有效设立的质权优先;质权未有效设立而抵押权设立且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这一规则改变了《担保法解释》中抵押权恒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设定的情形下更好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创造了条件。
(六)最高额抵质押的债权确定规则变化。《民法典》调整了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规则。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实际上是担保的债权从不稳定的状态到稳定的状态的一个过程,关系到抵押人最终在多少额度内对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或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度才最终得以确认,抵押权人不知情时不能发生债权确定的效果。根据旧规,抵押权人很难在实务中第一时间得悉抵押财产的状态,就可能发生财产被查封而由于贷款人不知情而继续发放新贷的情况,由于财产被抵押时最高额抵押的金额已经得以确认,新贷不能被最高额抵押所覆盖,而依据修改后的规则,此种不利局面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
三、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银行应对策略建议
《民法典》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典。下一阶段,商业银行必须密切关注《民法典》
的配套解释和立法工作,主动应对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及时更新发展策略和风险防控措施,准确行权维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经济实体。
(一)大力拓宽融资担保渠道。《民法典》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增加海域使用权,许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为新类型的抵押财产提供了依据,商业银行可以此为契机,大大丰富银行担保财产类型,拓宽融资担保渠道,扩大信贷业务的投放面,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金融支撑和政策普及。在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三农业务和扶贫业务的支持,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解决农户经营困境,积极鼓励业务开拓创新,拓宽融资担保的新渠道,助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银行应及时修订信贷管理办法,规范经济活动,为顺应业务发展畅通通道。
(二)改变流押条款无效的传统认识。《民法典》对流押规则进行了重新明确,商业银行在新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又较多涉及到抵押和质押,经办人员更应当及时转变思想,摈弃流押条款无效的传统认识。在新贷审查时可以综合考虑抵质押物状况,谨慎核准而非完全排除流押条款的采纳;对已经采纳流押条款的,可以积极主张就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得到优先受偿,为实现债权创造新路径,避免由于思想固化而造成银行资产不必要的流失。
2022山东高考(三)加强尽职调查,控制抵押物租赁风险。基于可能出现的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的双重身份,商业银行应灵活运用“抵押不破租赁”的新规则。一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要在办理抵押手续前加强对抵押
物的尽职调查,尽量做到双人上门核实确认抵押物状态,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更加确切地了解和确认抵押物的转移占有情况,如无他人占有则应注意留存抵押物未被转移占有的合法证据,如拍照、录像等等,用来证明设立抵押权时抵押物在事实上没有租赁关系,防止银行在遇到抵押人恶意与第三人串通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况时因为不能及时举证而导致法律风险。二是银行作为承租人时,应当主动向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如房屋有抵押权登记在先,银行应慎重签订租赁合同,以防后期发生纠纷时银行不能主张“抵押不破租赁”,同时银行应注意及时转移占有租赁房屋,避免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又另行订立抵押合同,银行因未及时转移占有房屋而产生损失。
(四)完善抵押合同,重视抵押登记。商业银行是以信贷类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抵押类贷款一直是银行的重点类业务。抵押财产转让发生了重大规则变化,必定对银行的抵押类贷款业务及贷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要避免抵押财产流转使银行陷入被动,银行就必须强化风险防控,一方面完善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以达到约束抵押人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注重抵押登记制度,及时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确保银行的物上追及权,这样即使抵押人有转让行为,银行也可以立即依据有效的抵押登记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同时银行要强化贷后管理,定期查询抵押财产情况,一旦发现抵押人有擅自转让行为,立即采取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措施来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许玮宁个人资料(五)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交易效率。担保物权竞存时不同担保物权间的顺位规则得到确定,商业银
行在开展信贷类业务时能够更加精准的判别自身作为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优先性。实践中,银行积极开展贷款业务的同时应主动作为,做好核押工作,及时有效识别贷款风险水平,尽量不选择银行后顺位抵押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以便全方位统筹开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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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投资产品等手段来营销客户。
3.优化投资类产品设计流程。根据研究,平均一个客户一年内主动去银行网点的次数不超过四次,商业银行要利用这有限的次数将产品营销发挥到最大功效。比如,在客户开户的时候就做好投资类产品风险评估工作,为客户开通产品签约业务和必要的电子银行渠道功能,这样客户后期想购买产品的时候直接在电子银行渠道操作即可,不用再跑一次网点,无形中也能够提高客户体验。另外,由于外部监管要求较多,所以在系统设计方面,运营部门和风控部门要仔细研究制度,设计出更加简便、风险可控又符合外部监管要求的产品流程。
(三)创新升级投资类产品外部形式。
1. 加大研发投资类产品数字分销渠道。商业银行投资类产品传统的分销渠道是营业网点,通过转型营销,可以加大研发数字化、线上产品分销渠道,在电子银行渠道特别是手机银行渠道上多加宣传,优
化手机银行相关界面,吸引年轻客户投资。同时,尽快推出渠道比如或者小程序之类的线上投资渠道,也可以与商场、超市和卖场合作,为他们单独推出商户程序,客户可以在商户程序上购买商品,也可以在该程序上投资产品。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与优质央企、科技园区和大型社区合作,构建线上智慧场景,这些客户可以在智慧场景中了解银行各项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营销团队定期上门进行进一步精准营销。
2.升级商业银行内部客户数据模型。最开始商业银行的客户数据是不联网的,每个网点都只有本网点的客户信息,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现在网点的客户信息已经共享。在这些数据之外,商业银行可以制定自己的客户大数据模型,通过监测客户投资行为,分析客户未来可能的投资方向,在客户想要退出的时候及时挽留客户,提升客户体验。
3.提升商业银行人工智能程度。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客户在网点等待时可以与机器人聊天,机器人获得的客户信息,可以作为向客户营销投资类产品的辅助依据。未来商业银行可以在核心网点增加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优化机器人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数量,精细化操作,做好客户分流和营销;同时,网点也可以在硬件设施上做到更加人性化设计,为不同的客户体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提升口碑。
【参考文献】
[1]何大勇.张越.陈本强.刘月.银行转型2025[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
[2]布莱特·金.银行3.0[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
[3]张惠兰.田艳霞.投资与理财[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4]付守欢.新形势下企业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研究[J].现代金融,2019(12):15-17.
[5]布莱特·金.银行4.0[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18.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
贷管理业务,有效提高工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同时,银行应注意加强贷款管理,对合适的抵押物应当尽快办理公示手续,在第一时间取得优先顺位,夯实信用风险管理基础。
(六)把关守口,强化担保财产质量管控。担保新规则中有关最高额抵质押内容的修改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缓解了银行就债权确定而负担的举证压力。但银行仍要把关守口,对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务必做好审核工作,在每次贷款发放前查询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审慎判断风险信号,在出现确定最高额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必须及时停止新贷发放,避免后续发放的贷款形成“脱保”。同时银行要多方位多角度守好信贷审核关,严防担保风险,及时留存抵押物查询证据,强化担保财产质量的管控。
【参考文献】
[1] 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
[2] 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
[3] 张淑莲,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研究,经济师[J],2014年6期.刑星牵手内幕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泰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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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投资产品等手段来营销客户。
3.优化投资类产品设计流程。根据研究,平均一个客户一年内主动去银行网点的次数不超过四次,商业银行要利用这有限的次数将产品营销发挥到最大功效。比如,在客户开户的时候就做好投资类产品风险评估工作,为客户开通产品签约业务和必要的电子银行渠道功能,这样客户后期想购买产品的时候直接在电子银行渠道操作即可,不用再跑一次网点,无形中也能够提高客户体验。另外,由于外部监管要求较多,所以在系统设计方面,运营部门和风控部门要仔细研究制度,设计出更加简便、风险可控又符合外部监管要求的产品流程。
(三)创新升级投资类产品外部形式。
1. 加大研发投资类产品数字分销渠道。商业银行投资类产品传统的分销渠道是营业网点,通过转型营销,可以加大研发数字化、线上产品分销渠道,在电子银行渠道特别是手机银行渠道上多加宣传,优化手机银行相关界面,吸引年轻客户投资。同时,尽快推出渠道比如或者小程序之类的线上投资渠道,也可以与商场、超市和卖场合作,为他们单独推出商户程序,客户可以在商户程序上购买商品,也可以在该程序上投资产品。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与优质央企、科技园区和大型社区合作,构建线上智慧场景,这些客户可以在智慧场景中了解银行各项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营销团队定期上门进行进一步精准营销。
2.升级商业银行内部客户数据模型。最开始商业银行的客户数据是不联网的,每个网点都只有本网点的客户信息,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现在网点的客户信息已经共享。在这些数据之外,商业银行可以制定自己的客户大数据模型,通过监测客户投资行为,分析客户未来可能的投资方向,在客户想要退出的时候及时挽留客户,提升客户体验。
3.提升商业银行人工智能程度。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客户在网点等待时可以与机器人聊天,机器人获得的客户信息,可以作为向客户营销投资类产品的辅助依据。未来商业银行可以在核心网点增加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优化机器人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数量,精细化操作,
做好客户分流和营销;同时,网点也可以在硬件设施上做到更加人性化设计,为不同的客户体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提升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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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南京玄武支行)
贷管理业务,有效提高工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同时,银行应注意加强贷款管理,对合适的抵押物应当尽快办理公示手续,在第一时间取得优先顺位,夯实信用风险管理基础。
(六)把关守口,强化担保财产质量管控。担保新规则中有关最高额抵质押内容的修改对商业银行相
关业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缓解了银行就债权确定而负担的举证压力。但银行仍要把关守口,对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务必做好审核工作,在每次贷款发放前查询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审慎判断风险信号,在出现确定最高额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必须及时停止新贷发放,避免后续发放的贷款形成“脱保”。同时银行要多方位多角度守好信贷审核关,严防担保风险,及时留存抵押物查询证据,强化担保财产质量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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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淑莲,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研究,经济师[J],2014年6期.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泰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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