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自然人)
文本编码:CMBC-HT-378(中小企业2011)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出质人为自然人)
编号:委质字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电话: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杭州小吃住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2660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新军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为了确保债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委托贷款,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币种)人民币,(本金数额小写) .00元,(本金数额大写)万元整。
张蕾简历个人资料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2013年月日至 2014年月日。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其开始的时间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其届满日相应顺延;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以该提前到期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费用。
第四章质押财产
第五条甲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状况详见附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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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附件中质押财产的评估或约定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五章质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法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付乙方。第十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款项。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交乙方保管。
第七章质权的实现
第十三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一)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清偿债权;
(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取得价款清偿债权;
(三)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四)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务。
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权利的,乙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一)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清偿债权;(二)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所得款项清偿债权;
(三)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权: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
(二)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三)乙方主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八条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的,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取得款项按该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折算抵偿。
第八章保险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动产,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条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质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第二十三条质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九章提存
第二十四条非因乙方保管原因,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乙方债权或者存入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可向第三方提存。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乙方债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可向第三方提存。
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乙方债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可向第三方提存。
第十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第二十九条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户籍所在地或其他个人信息等事项变更,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
第三十条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十一条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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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质权存续期间,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好看的动画电影乙方债权得到清偿,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返还甲方或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并将保管的质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退还甲方。
第三十三条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手续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甲方死亡、失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拒绝履行的,乙方可提前行使质权,以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受偿。
第十二章承诺与保证
平板电脑刷机第三十九条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约定。
第四十条甲方为了签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第四十一条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有完全、有效、合法的处分权;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
第四十三条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设立质押,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且质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质押财产。
第四十四条甲方保证没有亦不进行任何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害、出质权利丧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章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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