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名词解释4(宋辽夏金元) :
7、宋(辽、西夏、金)元
杯酒释兵权
宋太祖赵匡胤在建立宋朝后,为了防止握有重兵的武将叛乱,危及自己的统治,与赵普商量,决定削夺大将的兵权。961年初秋的一天,宋太祖召集石守信等大将宴饮,在酒席上用劝导的方式,以高官厚禄为条件,解除了诸大将的兵权。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杯酒释兵权”。
雍熙北伐
986年(雍熙三年),宋军再度分兵三路北伐。最初,宋中、西两路进军顺利,收复了不少地方。但随后宋东路军在岐沟关(今河北涿州市西南)被契丹主力打败。宋太宗急令宋军撤退,并命潘美、杨业统率的西路军护送百姓内迁。杨业孤军奋战,最后负伤被俘,绝食三日,壮烈牺牲。通过高梁河与岐沟关两次决战,契丹在军事上掌握了极大的优势。
庆历新政
北宋仁宗庆历年间的政治改革。宋初以来,大地主兼并土地日益剧烈,景佑以后,宋夏战争爆发,加以契丹渝盟,军费与岁币增加,农民负担加重。庆历时,各地陆续发生农民起义。统治阶级部分人士为克服危机,相继提出改革意见。庆历三年(1043)八月,范仲淹任参知政事,富弼为枢密副使。九月,他们提出十项改革方案: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疏上,大部都被仁宗采纳,颁行全国,号称“新政”。但因新政限制大官僚大地主特权,实行时遇到强烈反对,不久即罢。
王安石变法
宋神宗时的政治改革。北宋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阶级矛盾尖锐;政府开支浩大,财政十分困难;同时辽和西夏威胁着北宋的安全。为了摆脱面临的危机,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有:青苗法,募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和保甲法。新法推行几十年,使农业生产有所发展,政府收入增加,军事力量也有所增强。变法最后遭到官僚大地主反对而失败。
元祐更化
汪涵肝硬化是不是真的北宋哲宗元祐年间废除熙宁、元丰时新法的事件。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子煦(哲宗)继位,年幼,祖母宣仁太后高氏垂帘听政,陆续起用司马光、吕公著、范纯仁、吕大防等,废除神宗与王安石推行的大部分新法。贬黜熙拧、元丰时用事诸臣,停止使用王安石《三经新义》为科举考试的根据,修改熙宁、元丰时史官记录,重新编纂《神宗实录》。此外,还将神宗时所取米脂等四寨还给西夏。
澶渊之盟
1004年辽圣宗、萧太后率兵二十万大举南侵。北宋真宗在宰相寇准等人的促使下亲临前线澶州(今河南濮阳),宋军士气大振;而辽初战不利,统帅萧挞览阵亡,又有后顾之忧,于是宋辽双方议和:约为兄弟之国,宋每年输辽银10万两,绢20万匹;宋辽以白河沟为界。澶渊之盟的缔结,是宋辽双方力量均势下的产物,此后双方停止战争,和平往来100年之久,宋辽边境得以,双方生产都有恢复和发展。
宋夏和议
宋仁宗时期,北宋与西夏不断发生战争,长期的交战给双方都带来很大损失,于是在庆历
四年(1044年),双方订立庆历和议。和议规定:元昊取消帝号,接受宋朝册封;宋方每年给西夏银七万二千两,绢十五万三千匹,茶三万斤;开放双方边境贸易等。从次,宋夏间战争减少,维持对峙局面。
靖康之变斯坦李
宋代钦宗靖康年间金灭北宋的事件。靖康元年(1126)正月,金军南下,渡过黄河,直抵北宋东京开封城。宋钦宗派使者赴金营求和。金军提出:宋须交金500万两、银5000万两、牛马骡各1万头匹、驼1000开斋节2022年是哪天头、杂缎100万匹、绢帛100万匹;割让太原、中山(今河北定州)、河间三镇(称三镇 ,即包括其所属州县);尊金帝为伯父;以宋亲王、宰相作人质,送金军北渡黄河,才许议和。金军攻城,宋守军多次击退金军。但宋钦宗仍继续与金议和,答应了金赔款和割地的要求。金撤军北归。同年八月,金军再次南侵。闰十一月初,东京城破。宋钦宗亲赴金营,献上降表。从十二月起,金军大肆搜刮宋廷的府库及官、民户的金银钱帛。次年四月,金军俘徽、钦二帝和后妃、皇子、宗室贵戚北撤。宋朝皇室的宝玺、舆服、法物、礼器、浑天仪等也被掠去。北宋灭亡。
开禧北伐
13世纪初,金朝北面蒙古人兴起并开始向南进逼,南宋权相韩见状想主动出兵,收复北方失地,建“盖世奇功”。他起用主战的辛弃疾等人,返封岳飞为鄂王,追论秦桧误国的罪。开禧二年(1206)北伐,史称“开禧北伐”。开始有所获,但很快惨败。金人南下进逼,主和派史弥远杀韩,函其道送金人求和。于嘉定元年(1208)签署“嘉定和议”。
绍兴和议
南宋与金在1141年签订的和议。其主要内容有:南宋向金称臣;向金岁输银25万两,绢25万匹;南宋和金以淮河至大散关为界,中间唐、邓二州属金。这个和约没有给双方带来持久的和平,不久金军再度南侵,战事又起。
隆兴和议
隆兴三年(1163)南宋与金签署“隆兴和议”,内容有三:①南宋向金称臣,改为与金约为叔侄之国;②疆界与绍兴时同,宋军放弃 收复的唐 地区;③改南宋给金朝的岁贡为“岁币”,减为年支绢二十万匹,银三十万两。
嘉定和议
嘉定元年(1208)南宋与金签署“嘉定和议”,内容有四条:①南宋与金由叔侄之国改称伯侄之国;② 界与绍兴时同,金军放弃新占的大散关以南地区;③增岁币为银三十万两,绢三十万区;④一次性赔“郑爽整容 军银”300万两。
岳飞
(1103-1142年)南宋抗金名将。字鹏举,相州汤阴(今河南汤阴)人,佃农出身。他率领的岳家军纪律严明,英勇善战。1130年,金军在江南人民的反击下,被迫北撤,他率军攻击金军后队,收复了许多失地。1140年,他在郾城大败金军兀术部的主力,乘胜直抵开封附近的朱仙镇。金军被迫准备从开封撤走。南宋统治阶级一心求和,在这关键的时候,却迫岳飞班师。后来,秦桧诬陷岳飞,将他逮捕入狱,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加以杀害。
八字军
南宋初年的抗金武装。金军进入黄河流域的时候,山西、河北一带人民纷纷组织义军,进行抗金活动。王彦领导的“八字军”是其中最著名的一支。这支义军脸上都刺有“赤心报国,誓杀金贼”八字,故称“八字军”。他们团结太行山一带的义军,互相声援,给金军以沉重的打击。
二府三司制
宋代中央行政体制。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三司指“盐铁度支”和“户部”。中书门下是宰相机构,掌握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等。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文官充任。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互不统属,宰相权力制衡。
“内制”和“外制”
宋代皇帝最后裁决后诏敕的公布形式。区别依据是草诏人不同和所涉及的事务轻重缓急。中书舍人所举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命,翰林学士草诏为“内制”,多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才有法律效力。
更戍法
更戍法,北宋兵役制度,又称出戍法,北宋前期禁军。北宋初年,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的建议,以禁军分驻京师与外郡,除殿前司捧日、天武外,侍卫司龙卫、神卫以下,平时轮流出戍,定期回驻京师,故称更戍法。更戍军冠以驻泊、屯驻、就粮等名目。通常出戍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荆湖、川峡、广东等地戍军,以三年
为期轮换。出戍边远条件恶劣地区的军兵,以半年为期轮换。朝廷临时任命戍军统兵将官,造成兵不知将,将不识兵,易于控制。此法虽对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宋神宗时,罢废更戍法。
三司
①官名合称。东汉、唐代、辽代指太尉、司空、司徒三公。②官署合称。唐朝为御史台、中书省、门下省合称,凡有重大案件,由三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理事。又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合称。明改称三法司,而将各地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清初曾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转盐运使司合称。③官署名。唐末、五代时以重臣一人专判其事,称三司使。北宋三官署合而为一,称三司。掌邦国财用大计,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威权颇重,四方贡赋一归三司,朝廷不预;设三司使为长官,号计相。
支移
宋赋税的输纳方式。送纳赋税有固定处所,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
之支移。支移远近以户等高下而定。宋哲宗时,陕西分三等,乡村第一、二等户三百里,第三、四等户二百里。若非期限紧迫或战争急需,允许人户纳脚钱以免支移,成为变相加税。脚钱亦按等征收,且不断增重,甚至与正税相当。也有既不免支移,仍须添纳脚钱的。
折变
宋赋税输纳方式,后成为变加税名。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而一时所需,则变而取之,谓之折变。折变按规定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实际上却往往增取其值;折变物数额,按规定,须于起纳前半年(后改为九十日)揭榜晓示,实际上却往往临时变更,反复纽折。结果,税户于常税之外,或增五七倍之赋。南宋时,以税钱折麦,以苗米折糯,相当普遍。以银折纳的地区,也有扩大。
会子
①宋时称单据或兑换券为会子。②南宋纸币,因广泛行用于东南地区,通称东南会子。初为民间发行,称便钱会子,绍兴三十年(1160),改由户部发行,以铜钱做币值本位,面
额初为一贯为一会,后增印二百文、三百文及五百文三种,以若干年为一界,随界造新换旧。开禧后,发行过滥,严重贬值。工发行十八界。南宋地区性会子还有银会子、金银会子、小会子、湖广会子等。
主户与客户
宋代的户籍,分主户和客户。其中主户列入"五等版籍",即按照财产多少,分为五等。没有田产者被称为客户,他们主要是佃户。
市舶使司
管理励志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
于震最新电视剧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5000石(300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六十国,进出口货物在400种以上。元代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4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广州、温州、杭州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3处港口设置。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22条。延祐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22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100个以上 ,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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