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
张英兰婚礼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
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后三项职
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
吴亦凡小g娜事件全过程照片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见公
贝勒爷邵雨轩真实身份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
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
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
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
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
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这主要体现在:
怎么做寿司(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
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2)许多地方公安机关或看守所严格规定,会见嫌疑人的律师不得少于两人。不管
案件的难易程度如何,调查机关都会派人到场。
(3)律师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受到限制,实践中有关作案经过、同案人员情况
等实质性问题被禁止,使得会见失去了其应有意义。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由公安机关操纵。律师无权根据案件情况独
立作出决定。
东洋兵打一字>宣武门之变
据2021年7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期对辖区内的看守
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对177名在押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部在押人员在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率仅为14.6%,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3次,人均每次会见
持续的时间约为24分钟。可见,诸多原因的存在致使我国的在押人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
见率非常低。
第二,律师代表投诉和指控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和落实。更现实的问题是,上诉或投
诉应该提交给哪个机构?哪个部门负责处理?要处理多久?此外,律师看不到案件材料,
无权调查和收集证据,也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们怎么能代表他们上诉和起诉?如果
有权作出决定的当局在律师申请保释候审后七天内没有作出答复,该怎么办?这些问题缺
乏足够的立法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利等同于没有保障的权利。因此,律师在调查阶段的作
用受到极大质疑。许多人认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基本上是一种形式,律师的职能是徒劳的。因此,律师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打击,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急剧减少。
复次,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尽管刑事诉讼法以及国家六机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明确了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作法,然而实践中,这些规定却是一纸空文,很少能被自觉履行。例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后,即便律师依法定理
由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亦很难得到准许。再者,由于利益的驱动,保证人担保比保证金
担保更难,有的案件承办人狮子大开口,保证金索要金额高达100万元。更有甚者,个别
案件的承办人既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又让嫌疑人提供保证人,高得惊人的保证金往往使申
请取保候审成为一句空话。
第四,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根据中国法律的精神,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
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侵犯。
然而,我国对这一权利的保障措施尚属空白。相反,《刑法》第306条规定的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极不利于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律师因涉嫌上述罪行不时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和判刑,其中许多案件是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刑法》第306条追究
律师法律责任的案件(假逮捕或故意假逮捕进行职业报复)。因此,辩护律师很难保护自己,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这大大挫伤了律师辩护的热情,使他们忧心忡忡。
越来越多的律师认为处理刑事案件是一种令人生畏的方式。
4、侦查人员不履行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义务
如果律师想要帮助嫌疑人,前提是嫌疑人知道他有权帮助律师。否则,法律规定的律
师帮助的权利将是间接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告知犯罪嫌
疑人聘请律师权利的义务。甚至后来,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应的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但没有具体说明第一次讯问后多久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的日期
间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因此,实践中某些素质不高的公安司法人员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取而代之的是在每一次讯问中,公安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三)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完善
首先,完善与发展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
1.见面的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其他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会见权为基础。鉴于会议在实践中的困难,我们首先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会议的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二是严格依法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到场。我们不能在所有案件中都派人员到场,否则会影响律师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核心。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那么同样也应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利。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这是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客观要求。
3.出庭受审的权利。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侦查程序具有封闭性和不公开性的特点。在本案中,受权力模式的影响,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被反复禁止。因此,允许律师在侦查机关审问嫌疑人,可以增加侦查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遏制侦查权的滥用。
其次,完善侵权救济程序
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除律师提出申诉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此外,检察机关还应规定检察机关
在侦查阶段对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侦查权的滥用而不正当,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与权利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给予准确定位,致使律师的权利不够明确。实际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涉及的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职能是否存在问题。从刑诉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律师有代理申诉控告、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涉嫌罪名等权利,而实际上这些权利是在辩护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权利。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十分有限不足以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也决定了赋予其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进而扩张其权利的必要性。因此,只有赋予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其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有力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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