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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穗坚
摘要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是成功地支持公诉的基础,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全面,合法、及时,更好地为支持公诉服务。另外,加强侦诉联系,充分发挥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作用,是达到侦诉共同目的的一个行
之有效的好办法。
关键词侦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定程序张馨予乳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一028-02
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支持公诉的基础,公诉人用以支持公诉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来自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询问、检查、勘验、搜查、聘请专家鉴定等手段获得。能否成功地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取决于侦查取证质量的高低,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是成功地支持公诉的基础,归根结底就是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支持公诉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的证据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因此,支持公诉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确实、充分、合法。所谓证据确凿,就是指证据如实地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是与犯罪事实关联的、具有明确针对性的,对犯罪事实的全部或某个部份有其证明作用:所谓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齐备,能够证明构成犯罪事实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行为、情节、结果等;所谓合法,是指侦查中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从证明个案来说是质和量的统一。
陈丹青女儿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树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要收集的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还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相当多的侦查人员一般只强调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有的甚至回避收集“无罪证据”或不移送“无罪证据”,省得给自己“添乱”。这样做是很不利于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因为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个体差异性,有时侦查人员认为是“无罪证据”而公诉人可能会认为是极其重要的有罪证据;即使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证据,如果未收集,那也是不利于公诉人对整个案情的充分了解,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的;特别是若该无罪证据被辩
方收集后在庭审中出示,往往会造成毫无心理准备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被动,导致质证不力,只得建议休庭以核查该证据,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比如黄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只有两次自己在现场参与作案的供述,其他均为其不在现场的无罪辩解,但是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并没有重视披告人的辩解,而是一味地寻求其以前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地方,忽略了查证证实其无罪的证据,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已无实际条件,致使杨某某当庭提出要求出示此类证据,从而导致了公诉人无法当庭出示,只得向法庭建议延期审理。
任达华被捅二、言词证的收集要注意取证的合法和询(讯)问的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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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穗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8力求达到一步到位
取证中,让证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然流露心迹。切忌套取、诱取证供,更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逼取证供,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刑讯逼供。在实践中,逼、套取的证供对于案件的侦破也许有点作用,但公诉人在法庭上是不能拿逼、套取的证供作证据使用的,更何况在多数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是会被要求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哪怕是有一点逼(套)取证供的倾向都会遭到辩方的反对,导致辨方抓住一点大加渲染,对所有出示的证据均提出质疑,严重影响法庭对证据的采信程度。如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刘涌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战意伤害一案就是典型一例,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就预审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惊人的相似,审理中各被告人的翻供内容又惊人的相似为由,对侦查中有无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了大肆渲染,被告人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二审则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二审判决书改判刘涌死缓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引自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从以上可以看出,侦查中切不可套取、逼取证供,更不可将套取、逼取的证供经加工后放在案件剌料中,这样做极易误导公诉人作出不利于支持公诉的判断,进而有损支持公诉的效果,甚至会使公诉活动遭到全面的失败。
三、对证供所作的文字记录,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详略得当,力求周延
侦查中,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如取证的时间长短、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是否在看守所、询(讯)问人员是否二人等,因为这些情况,是判断侦查中取证时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更是庭审中反驳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进行翻供的有力武器。如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系列抢劫、盗窃案就是典型的一例,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高某某即翻供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犯罪,所有供述均是在长时问讯问和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公安机关移送的审讯笔录中只记载了讯问的开始时间,无结束时间,加之该案由于团伙松散,所有涉案被告人均不相互熟悉,只知外号,不知姓名,从而导致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的多起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此外,对证、供进行文字记录,切忌生硬,不应省略的地方如省略了,没有逻辑性,就会给人造成一种突7C感。断章取义,为
我所用,是取证的一大忌。这样的证供笔录是靠不住的,给翻供、翻证留下了可趁之机,其合法性、真实性往往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同时,(下转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