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闵祥峰
【摘  要】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对侦查权的制约,在侦查阶段,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发生直接冲突,如何对侦查权进行配置,直接体现了一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对刑事诉讼程序有决定性的影响。我国侦查权的配置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较鲜明的特点,也存在着特有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侦查权的优化配置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总体认为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实行检警一体化改革是优化侦查权配置的两个主要方向,不过,在我国现行司法结构和宪政体制下,这种改革动议也面临着现实障碍,如警察权力过大,司法不独立,检察官、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等。
【关键词】侦查权;司法控制;检警一体化
英文题目
AbstractModern criminal law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without the investigative powers to restrict, in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civil rights and state power in direct conflict, ho
w the investigation power configuration, directly reflects a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value orient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have conclusive effect. Our investigation of the right configuration compared with other countries, has a distinctive features, there are also specific issues. In recent years, the theory circle and practice circle of investigative power optimize configuration problem to spread out discuss, the overall thought on judicial control investigation right, implement the默哀词 integration of police and procurator reform is to optimize the disposition of investigation authority to the two principal directions, however, in our current judicial system structure and the constitution, this kind of reform initiative is facing obstacles, such as the police power is too large, the lack of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prosecutors, judges quality improvement
KeywordInvestigation of the right; judicial control; integration of police and procurator
一、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主要特点
从规范层面及现实层面分析,我国侦查权的配置具有鲜明特点,主要表现为:侦查权主要
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独立于公诉权和审判权;侦查机关的权力高度集中,集决定权与执行权于一身;对侦查权的监督主要以内部制约和法律监督等行政方式为主,等等。
(1)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
除公安机关外,侦查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其中检察院承担着一部分自侦案件的侦查任务,其他侦查机关也在各自领域内对数量有限的特定案件进行侦查,但公安机关行使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行使侦查权最主要的主体。
(二)侦查权独立于公诉权和审判权
内涵深意的二字网名关于这种制度设计,我们可以从宪法中到渊源:黑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同规定。这表明,审判权、公诉权与侦查权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在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各自为政、平起子坐,公安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独立地立案、独立地撤销案件、独立地侦查,检察机关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也
可以独立地审查起诉。因此,侦查权与公诉权和审判权之间是独立、平等、互不隶属的关系。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三者之间并没有一个相对权威的权力能够对其他权力产生实质性领导或控制。
(3)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十分广泛且高度集中
侦查机关集各种任意侦查手段及强制侦查措施于一身,除逮捕程序需经检察院或法院批准外,其他侦查行为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并且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列举我国历史上两个不辱使命的外交人才
在立法层面上,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具体表现为:传唤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询问证人、被害人权,勘验权,检查权,搜查权,扣押物证、书证权,鉴定权,通缉权,技术侦查权等。此外,侦查机关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以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这种制度安排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上最初是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需要,要求侦查权的配置要满足及时高效的特点,以有效遏制犯罪。据此,我国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具有高度自主性,侦查机关既是侦查行为的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同时具有准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至于对哪种案件何时采取何种侦查措施,以及实施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上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完全由侦
查机关自由裁量。
(四)对侦查权的监督主要以内部制约和法律监督等行政方式为主
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不具备控、辩、审三方构造,对侦查权的制约以行政手段为主,不同于英美法国家通过中立的裁判者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也不同于大陆法国家让检察官对侦查进行全面指挥和控制,我国是以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代替司法控制,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在实施有关侦查措施时,需要由公安人员或负责案件侦查的检察官取得其单位负责人的授权或批准,并签发相关的许可令,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办、法制处等部门也具有对侦查进行监督的职能;二是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行使监督权。当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但时至今日,这种制约在现实中仍极其微弱,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以上行政手段大都不带有强制性,侦查权如若遭致滥用,无论从行政、民事、刑事方面都难以寻求切实有效的救济。
二、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主要问题
侦查权的配置类型是刑事诉讼价值的直接体现,一个国家是倾向于惩罚犯罪还是保护人权,可以从其对侦查权的限制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上得出答案。英美法国家在其侦查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有效对抗侦查权和行使辩护权设置了一套高度发达而详尽的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体现了英美法国家高度重视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大陆法国家虽具有浓厚的国家主义传统和悠久的职权主义历史,公共权力较为强大,但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这些国家已在诸如律师介入刑事侦查等问题上,日益向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方向倾斜,其中,法国、德国近年来开始向参与式侦查模式方向进行改革,开展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活动的程序设计,以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同时,由于其检察官指挥侦查的制度设计比较完善,检察权对侦查权能够进行有效的制约。
尽管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因素可以来源于许多方面,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检察监督、侦查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执政党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众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名目繁多的监督之中,除检察院的批捕权以外,其他监督方式都不带有强制性,也没有程序保障。同时,基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政结构,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与检
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成为独立操作、前后相继的两个诉讼程序,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的割裂造成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缺少沟通配合,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甚至经常互相推诿、互相掣肘。侦查程序严重失控,对审前质量造成很大影响,司法效率低下,且正义性不足。
以下,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主要问题:
(一)追诉彩浓厚,功利倾向严重,难以保障人
侦查机关权力很大,侦查程序封闭独立,究其根源是由我国建国初期阶级斗争的政治需要决定的。打击阶级敌人、惩罚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是国家当时的第一要务,刑事诉讼法成为国家进行追诉的工具,侦查程序自然具有浓厚的追诉主义倾向,为了配合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在立法上强化侦查权的行使,弱化对侦查权的制约。主要表现为:(1)侦查机关的权利广泛而强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相应的对抗权,缺少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场权、沉默权等,沦为侦查权的客体;(2)除逮捕外,侦查机关可以不经司法机关的同意而剥夺公民自由权利;(3)一旦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权的侵害,无法诉诸司法救济;(4)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限于提出纠正意见、建议等,没有强制性。
时至今日,我国的政治、法制环境已今非昔比,国际刑事司法潮流对我国司法改革产生着深刻影响,我们逐渐意识到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应该是刑事诉讼中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追求,那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国家敌人予以专政的情绪应该摒弃,然而,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司法结构和政治格局已经相对稳定,导致这种局面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警察内部的升迁机制更犹如一剂催化剂,将这种追诉情结演化为现实的功利追求。警察手中的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能否及时侦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警察的职业前途,面对侦破任务和手头有限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警察很容易为急功近利的心理所驱使,这时,侦查已不是发现案件真相的过程,而是得出被讯问人有罪结论的过程,加之警察通常认为惩罚犯罪是自身职责所在,采取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冤狱都发生在这个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它是中国刑事司法不公正的主要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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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监督不力,内部制约虚无
前文提到的对侦查权的各种监督方式中,最主要的当属检察机关的监督,然而,实践证明,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与手段较弱,基本处于消极的、软性的监督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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