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证明标准之我见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第2期(总第74期)
侦查终结证明标准之我见
莫永成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
摘要:现行侦查终结证明标准存在证明标准过高,要求过于笼统,抽象,偏重客观事实,忽略主观
上应达到的要求.侦查终结合理的证明标准应做到标准适中,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相对路金波 赵子琪
应,不同对象应有不同标准,增加证明标准的主观性,达到主客观标准的统一.
关键词:侦查;终结;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8--9438(2006)O2—0024—04
侦查终结证明标准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
任泉李冰冰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
达到何种程度,才能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交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标准.也就是说侦查终结时要
求证据所应达到的"度".一旦侦查人员对案件事
英文男孩名字实的认识达到了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就可以认为
是完成了侦查阶段的办案任务,案件将进入刑事
诉讼的下一阶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为"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
备".笔者认同"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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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要求,但认为"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的标准过高,易造成侦查人员认识,理
解与执行的不一致.
,现行侦查终结证明标准之缺陷
(一)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过高
我国本着对刑事证明高标准,严要求的精神,
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在做出有罪认定时一律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立法目的是要限制司法机
关滥用公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层层把关来保障最终裁决的正确性.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适用于三个机关看似准确,合理,实质上对侦查阶段的24
证明标准要求过高了,有违于立法将刑事诉讼分为五个阶段的初衷,也有悖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
本原理.
刑事诉讼阶段是"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
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我国立法将刑事诉讼分为五个阶段主要是为了让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制约,层层递进,共同完成刑事诉讼
的任务.不同诉讼阶段所担负的证明任务反映了立法者对该诉讼阶段作用与功能的期待,而证明标准往往是与此相适应的.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 该阶段只需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的证明,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可.可见,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是收集证据,也就是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
其履行的是审查证据的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具有定罪的较大可能性即可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阶段.在此阶段中,将最终地确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显然,既然分工不同,三机关所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来看,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是应该低于起诉与审判的证明标准.将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等同于审判的证明标准有悖于立法将刑
事诉讼划分成五个阶段的初衷.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证明过程即为一个认
识过程.侦查的过程是侦查人员对已经发生案件的认识过程,通过依法收集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外界遗留下的物品,痕迹或映象来证实是谁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了犯罪.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世界
是可以认识的.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指出,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须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经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从而由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因此,侦查人员通过收集证据, 分析判断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得出唯一的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也必须遵循认识论的一般原理,逐步地,渐进地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来考察,必然是由低到高, 逐步达到定案的标准.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不断获取感性认识的过程.但感性认识还仅仅是对事物表面的,片面的和外部联系的认识,还不可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受认识规律的局限性,在侦查阶段不宜设立过高的证明标准.
(二)现有证明标准要求过于笼统,抽象,难
以执行
范冰冰怀孕最近消息何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学
术界有不同观点,按理说,以下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l,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
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尽管有了"权威"解释,这一标准还是让办案人员感到笼统,抽象,并对此产生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就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各个方面事实都清楚,否则不能定案.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立充分就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是案件事实的每一
个情节都有证据证明,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不管事实的结论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还有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是互相一致的证据在种类和数量上很多就可以了.
更有些学者借鉴外国立法证明标准,提出对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些理论虽然对此问题有了新的阐述,但仅是从审判的角度来解决证明标准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这个标准拿来套用于侦查阶段,侦查终结如何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目前仍无明确具体论述.实践中侦查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把握侦查终结证明标准的度,实践中侦查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了,移送起诉后却被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退回补充侦查.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现有证明标准不够具体明确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三)现有标准偏重客观事实,忽略了主观
蒙嘉慧郑伊健上应达到的要求.
现有标准偏重证据的客观性."确实"是要求
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充分"是从数量上提出对证据的要求.但对作为决定是否可以侦查终结的侦查人员主观上应达到的标准没有明晰要求.一直以来,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办理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主义",强调证据的取舍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以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尽量避免办案人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加人主观因素,要求做到"不应反求于内心,而应当始终盯着客观事实情况."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较注重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认定方面,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英美法系对刑事案件证明要求的最低限度是控诉一方必须将所指控的犯罪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尽管这是对审判的要求,对侦查终结证明标准仍有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认定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客观真
实性是无庸置疑的,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刑事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根本无法再现,人们去认识它必
然会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中,侦查人员往往是从发现线索开始到嫌疑对象,然后才围绕嫌疑对象进一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