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剖析
内容摘要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归根究底还是在侦查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本文深刻剖析了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错误以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佘祥林;冤案;侦查错误;分析;防范纠正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正如李心鉴:“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12306 订票时间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
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佘祥林最终获得清白,可是,对侦查而言,意味着侦查结论被完全推翻,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折射出侦查理念、体制、程序之弊。对佘祥林冤案的侦查错误分析,寻出提高防范和纠正侦查错误能力的办法就更为重要了。
一、佘祥林案的侦查过程
19941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当时张的亲属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但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张的亲属说:“没有能力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在辨认无名女尸是否为张在玉的过程中,佘祥林及其哥哥并未见到尸体。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辨认条件非常不好,因而,辨认时须注意核对尸体细微特征,必要时必须进行DNA鉴定。但是,侦查人员未经深追细查,在女尸出现仅6
个小时就草率做出结论。加之,据张在玉亲属反映,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据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19944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22长沙有哪些旅行社日被刑事拘留。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据佘祥林的叙述,他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供,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但他毕竟未作案,仍然说不清埋尸地点、作案工具等现场情况。据佘祥林回忆,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一张“行走路线图”,之后,还叫他仿画一张给刑警大队长看。19941013山药粥的做法大全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16日做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郑钧 孙峰5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86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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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佘祥林案的主要侦查错误
侦破无名尸体案件,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查明死者身源,这是前提;二是准确认定作案人,这是关键;三是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这是保证。然而,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在这些环节出现。
(一)查明死者身源——侦查错误的起点
唯有准确认定死者身份,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佘祥林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死者开始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根据张在玉的亲属称张在玉失踪,并怀疑和佘祥林有关,就推测无名女尸可能就是张在玉。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因而,知情人员也无法准确辨认出尸体身源,加之,侦查人员并没有对尸体进行指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也没有扩大排查范围,获取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就草率认定死者是张在玉。由此,侦查员从头至尾都围绕张在玉之死来展开调查,其恶果不仅仅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耽误解开无名女尸案谜团的时机,也导致了侦查错误的开始。
(二)认定嫌疑人错误——侦查错误的诱因
在确认死者就是张在玉后,根据张的亲属反映的情况,和侦查人员调查得到的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就把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拘留审查。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佘祥林之妻被害无疑是事实,但要认定佘祥林为犯罪嫌疑人,至少应到佘祥林杀人的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现场遗留物,以及到佘祥林是否具备犯罪痕迹物证条件。但事实上,佘祥林既未实施作案,也未去过埋尸现场,并且佘祥林不具备作案时间。在侦查员提审时,佘祥林反复交代在张在玉出走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寻妻子,期间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的汽车。这一点,经警方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佘祥林的说法。警方仅凭佘祥林曾经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和,就认定佘祥林有杀人动机,并实施抓人、拘留,实属草率。
(三)侦查取证错误——侦查错误的形成关键
随着侦查阶段的深入,收集证据成为核心任务。按常理推断,佘祥林并没有真正实施作案,所以并不存在他所供述出的现场和“行走路线图”。侦查人员只要仔细寻遗漏的地方,定能推翻佘祥林的供述。可就是因为取证的错误,使得佘祥林越陷越深了。同时,冤案的另一元凶——指供、诱供的出现,也导致佘祥林最终做出了与现场基本一致的虚假供
述,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炮制了其他证据,如所谓的“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记录”,无不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虚据。
林申结婚(四)运用证据错误——一错再错的悲哀
侦查到了最后的阶段,就是重点审查和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得出侦查结论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佘祥林案而言,运用证据存在六大误区:.把一般证据等同定案证据。佘祥林妻子出走的事实;与一个女青年有特殊关系;发现一具面目全非的女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为张在玉。这些是一般证据,只能证明某些案件情况,但它还不能作为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的定案证据。2.把证据线索当作定案证据。在佘祥林妻子出走后发现的无名女尸,佘祥林与某女子有特殊关系,这些事实与佘祥林杀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联系。这仅是证据线索而不是定案证据。3.证据印证想象。以证据印证想象,表明上似乎重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但其本质上是在搞有罪推定。4.举证责任不当转嫁。5.非法取证,搞逼供信。6.认定证据环境不透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如何认定尸体,认定理由一律不向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的合理参与要求也被拒绝,整个认证程序封闭也是另一误区。
三、佘祥林案侦查错误的形成原因
侦查错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包括生理性、心理性、感知性、思维性(主体性);客观方面、客体方面(非主体性)。佘祥林案侦查错误主要形成原因有:
(一) “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
大量的冤狱,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推断。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用证据来印证想象,但不做深入的调查分析,这样就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使得佘祥林背上了本来就没有的罪名。
(二)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现象是我国刑事追诉程序中一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它的普遍存在,使其成为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在追诉过程中倾向于“由供到证”而不是“由证到供”,重口供,轻物证。过分追求口供体现到司法实践中,即出现了刑讯逼供及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现象。
(三)侦查人员没有恰当应用科技侦查手段
忽视必要的科技手段以获取关键物证,成为当前造成冤案的一大肇因。或偶有应用技术者,也未做深入全面分析,反为技术所误,得出错误结论。在佘祥林案中,如果对涉案无名女尸进行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即可避免酿成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