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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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1期
无极剑圣ap出装        摘 要 “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与此同时,刑事侦查活动取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困扰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红尘里爱恨一瞬间
        关键词 证据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 刑事侦查 取证
        作者简介:谷林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郑州大学2011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证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58-02
        一、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千艺        近年来,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使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案件正确定罪,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经费问题、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致使侦查终结的案件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导致少数案件成为疑难案件。具体表现在:
        (一)刑事证据的取得不符法律规定南瓜头
        1.询问证人违反刑事程序法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办案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现象。
市场调查        2.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办案,致使案件大部分证据无法使用,案件无法处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
        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继续侦查。这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固定证据,甚至深挖批捕事实之外的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但实践中却往往忽视二者的区别,认为已经批捕过的案件不会错,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对一些遗漏的犯罪不去深挖,涉及量刑的情节也不去查实。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未再进一步调取和固定证据就移送起诉,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专项活动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部分案件难以处理,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