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
浅议律师侦查阶段的有限阅卷
□王琳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王学兵主演的电影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赋予辩护律师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两次阅卷权,而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关键的侦查阶段律师却没有阅卷权,这与我国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是不相符的,也远远落后于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本文试从理论基础和实践对侦查阶段赋予律师有限阅卷权做一些粗浅分析,权当抛砖引玉。
望穿秋水是什么意思关键词阅卷权理论基础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71-02
一、关于阅卷权
阅卷权,简而言之,即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其当事人案卷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应该尽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前证据开示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也明确赋予律师阅卷权。尽管由于其各自的审判模式的不同,表现在赋予律师阅卷权具体做法上有所差异,但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即保障律师全面、完整的阅卷权,保护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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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文件...。”;“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一条款的规定是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唯一法律根据。从中可以看出律师只有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有阅卷权。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没有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相对于旧刑诉法,律师可以提前介入诉讼即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聘请律师,这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推动我国的辩护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该条并未赋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律师以辩护人资格,此时的律师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正确行使自我辩护权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没有赋予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有多层原因。第一,我国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但是是不完全的平等对抗,检查机关仍优于辩护一方,法院大多还是依据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来判定案件,不注重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由此而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也是可以理解的。第二,怕律师泄露侦查工作的秘密和削弱侦查机关的专有职能,长期以来,认为侦查行为的主体只是侦查机关,律师拥有阅卷权可能泄秘会导致侦查工作的更加复杂化,如被告人在律师的提示下不回答某些问题致使侦查工作难以继续。第三,我国长期的诉讼文化影响。我国传统的“和合”思想,依赖国家权力保护利益的国民性格以及律师职业性质未完全被接受,这就使得在实践中赋予律师阅卷权受阻。
送领导礼物二、侦查阶段赋予律师有限阅卷权的理论基础
2022年虎年祝福贺词简短(一)程序正义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是同等重要的。程序正义对于实体结果的正当性具有保障性意义,即使正当的结果通过(并且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形成。程序正义基本的思想是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的地位,保护其作为程序参与者的主体性。在受到这样公正对待后,诉讼的公平合理才可以以看的见的方式为社会所接受。在侦查阶段,如果只是侦查机关独自行使侦查权,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的被侦查地位,对于已经失去自由,而且独自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诉讼的
公正合理性可言。因此,必须允许律师介入帮助犯罪嫌疑人,代犯罪嫌疑人作为程序的一方主体参与到侦查程序中,一方面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达到实体真实;另一方面有助于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行为是基于正当程序来完成的。在此时,律师提前介入的法律帮助并不足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程序正义。因此赋予律师阅卷权是保障程序正义的最佳方案。
(二)人权保障理念
优秀党支部申报材料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路易斯?亨金在记述人权概念时说:“人权概念具有个人权利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含义。人权是基本的,在任何条件下不能剥夺人权。即使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使是为了所有人的总体利益,也不能轻率地
司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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