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载沅论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的侦查策略
作者:姜凌阳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
有什么适合创业的        摘要:公安机关作为与暴力作斗争的主要机关,应力求在打击暴力恐怖案件过程中成果的最大化,这不仅包括及时破案,案不漏人,从根本上讲,应将暴力恐怖案件的危害后果降到最低。这种后果的最低主要指,社会恐慌最小,人民众伤亡最少,经济损失最低等。要实现此目标,就不能只靠案件发生后的积极侦破,而更应该注重案件尚处在预谋阶段时,对其进行及时侦破,以防止其进入实质危害阶段,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安效益在反恐斗争中的最大化。对尚处在预谋阶段的暴力恐怖案件进行侦破,主要应注重侦查体制上的健全和完善,侦查措施上的加强和创新。
        关键词:暴力恐怖案件;预备阶段;侦查策略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pez天赋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84-02
岳阳楼记翻译和原文        大病救助怎么办作者简介:姜凌阳(1987-),男,汉族,中共党员,山东烟台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情报学系2013级研究生,公安学专业,研究方向:侦查学。
傣族的传统节日        近年来,我国暴力恐怖案件频发,呈明显上升趋势。公安机关同暴力的斗争也日趋激烈。暴力恐怖案件以其隐蔽性、预谋性和强大的破坏性,导致案件一旦发生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随着反恐斗争形式的严峻,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暴力恐怖案件的防范工作。但笔者认为,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提下,主动出击,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备阶段。只有阻止案件进入实质的侵害阶段,才能更大范围的保证社会的稳定,更有效的保护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更大程度的保证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将暴力恐怖案件侦破于预谋阶段才能实现公安工作在打击暴力恐怖案件,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最大效益。
        一、暴力恐怖案件预谋阶段的界定
        暴力恐怖案件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上同绝大多数罪名一样,存在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这四种形态。但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虽然其案件内容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但在侦查阶段时,案件尚未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并不能以故意犯罪的某一停止形态来界定案件的停止阶段。那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预备阶段的相关行为和停止状态,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某一具体案件而言,笔者认为称
之为案件的预谋阶段更为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创造客观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暴力恐怖案件而言,其预谋阶段则可以界定为,暴力为实施某一具体的暴力恐怖案件而进行的准备作案工具和创造作案条件的行为阶段。也就是说作案人在犯意产生后,从着手作案准备活动开始,到着手进行具体暴力恐怖案件的实质危害行为之前为止。此阶段都可以认定为暴力恐怖案件的作案预谋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