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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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杨紫那英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健康宝照片怎样更换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
(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扩大了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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