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
郑爽的资料 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
关键词 刑诉法 律师介入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智慧团建平台登录入口韩彩英整容前后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
10514是哪里的区号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
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
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
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现新刑诉法第熹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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