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猴年
学生请假制度篇1
为严格教育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学生请假制度,希全体学生认真遵守,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席,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请假流程: 1、周一至周五流程:学生规范填写学校印制的书面假条----班主任签名-----德育办或值班教师签名-----保安放行,2、周六、周日流程:学生规范填写学校印制的书面假条-----当天值班行政与班主任联系-----行政值班签名-----保安放行。
三、学生因病请假,小病到校医务室就诊。如需外出就诊,在有校医医嘱建议后,班主任与其家长电话联系后,按请假流程之规定办理,最后由家长到校门门卫室接其子女。
四、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特别是婚丧嫁娶等情况,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下如具有充足理由班主任方可酌情准假。请假超过2天的.学生,班主任应到德育办101室备案。
五、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撒谎伪造,请假时间不能涂改,否则请假无效。超过假期续假,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六、请假、旷课达到学籍管理有关处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袋。
学生请假制度篇2
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而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离校的,按违规、旷课处理。
一、请假的事项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应请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每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周。
3.公假:学生因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公益活动而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
1.专业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辅导员填写请假条。再将请假条面呈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再后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公共基础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辅导员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匡衡勤学而无烛
1.因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 应先电话口头说明情况,事后立即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学生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两
周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校教务部备案。
四、请假管理工作
1. 学生请假纳入学生考勤范围,由辅导员负责。
2. 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学生请假制度篇3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能请事假,请事假一定要家长亲笔签名或亲自电话告知班主任(辅导员)。
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或销假)时需提供医院的病历、发票等证明材料,或提供由家长亲笔签名的请假条,如事情紧急可由家长亲自电话告知请假,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
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必须有班主任(辅导员)签名。metallica 上海
(二)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老年疾病 (三)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若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可。
第二条 请假流程
(一)请假的同学首先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领取假条,并按要求填写后方有效。
(二)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系部审批, 超过三天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王宝强的老婆是谁 第三条 补假手续
(一)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 则由学习委员代其办理请假并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辅导员)说明情况。
网名大全2022最新版 (二)学生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须由本人或家长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辅导员)解释原因,获批后方可,并办好续假手续。
第四条 续假手续
学生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依照请假流程办理。
第五条 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辅导员)处销假,否则超过时间以旷课处理。
第六条 其它
(一)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二)上课期间,学生因病或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假,并及时报班主任(辅导员)批准。
(三)若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每天实际所上课数计算。
(四)每学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上课总数的四分之一,否则予以休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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