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主、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yoshiki工藤静香【审结日期】2021.09.23 
【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1256号 
安迪的身世【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林海童晓梅王瑶  杨丞琳八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汪明主;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汪明主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个人】汪明主 
【当事人-公司】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 
【代理律师/律所】王虎成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虎成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虎成 
【代理律所】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诗的起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明主 
【被告】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观点】汪明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撤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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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7 03:34:47 
汪明主、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民终12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明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成,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双溪村。
     法定代表人:洪德元,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明主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1)皖18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明主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宁国宏鑫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亦向本院出具同意汪明主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明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1)皖18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汪明主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均由上诉人汪明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马林海
审 判 员 童晓梅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戴凤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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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成都好玩吗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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