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XXXXXXXXXX项目之
安全网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就买方工程所需(以下简称产品)的买卖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合同总价为:RMB 0,000 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特别说明:当供货物资结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5%时,必须重新签署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出部分金额不予以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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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价格说明:合同单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含倒运费)、仓贮费、
装卸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风险金、服务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1.4合同数量计量规则:约定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买方书面
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2.1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
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2.2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2.1安全网 GB5725-2009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2.2.2地方标准:
第三条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3.1卖方负责将产品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且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
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3.2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原厂包装,无回收物。随车附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
资料及时交送到买方物资负责人处。
第四条授权
4.1买方项目经理:、商务经理、买方收料负责人:(授权表附后)。
4.2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到场的签收。由买方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
料人(收料单签收有效签字人为项目经理部现场经理、物资部经理)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买方收到卖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买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4.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买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任嘉伦为何娶了聂欢
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买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4.4买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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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4.5卖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卖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卖方无法结算、付
款,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5.1交货时间:卖方于[YYYY]年[MM]月[DD]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
交货条件时买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后3 日历日内卖方须将货物按照买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卖方发货前应提前1 日历日内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卖方不得因买方要求卖方延期交货而向买方提出索赔。
5.2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卖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
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派专人负责)等。
5.3卖方送货送达地点::中国北京市[工程名称] 工地([北京市LL区RR路NN号])
5.4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买方有权
不予验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5安全基本条件:卖方必须保证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买
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6如发现卖方在交货或验收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发生或买方发现卖方人员或在卖方运输
车辆上有夹带工地现场材料的现象,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买方损失量的10倍处罚卖方,直至终止其供应及追究其法律责任,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和拖延供应。
第六条产品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朴信惠doctors
6.1产品进场时,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
过的、生产日期应为近期产品(不允许超过半年),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
6.2卖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买方进行了产品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6.3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原始送货单据作为结算凭证):货到现场后,由
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6.4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卖
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数量确认单》,对于抽样计量的货物还需注明为抽样计量,双方按抽样计量的结果进行结算。《数量确认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项目现场经理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6.5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买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
理、卖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卖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卖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卖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  3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
第七条付款及结算
北京暂住证办理7.1双方每月25日将当月供货物资及时办理结算,经买方确认审核合格后,于次月
20 日内支付卖方应结供货款的%,余款支付。卖方应在每次受款前个
工作日向买方提交等额的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
发票,买方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
发票的抬头开具:XX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买方。卖方向买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卖方承担。(货款发票与运输费发票可分别开具,待运输单位确定后签署协议)。
7.2本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及数量并实际到场
经买方书面验收合格确认数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
7.3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
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7.4卖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买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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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买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第八条违约
8.1卖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买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
卖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卖方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买方,买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买方有权继续要求卖方补足差额:
1)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买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
等)验收合格;
2)卖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10日历天;
4)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
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买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买方要求;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漠视买方指令的或未按买方指令执行的;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按买方及时进行整改的;
7)本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8)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如发生上述事项,买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卖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卖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处理善后事宜;买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卖方承担。
8.2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
5000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8.3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买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
缺失时,有权向卖方提出,卖方无条件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
品,如卖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卖方按0.5万元人民币×天数(自买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买方支付赔偿金。如果卖方超过买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8.4质保期内卖方未按合同履约,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
格,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0.5万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没收卖方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差额。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8.5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
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