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棚是否适⽤建设⼯程法规
摘要:在农村我们随处可以看见的是蔬菜⼤棚,这些⼤棚形形⾊⾊,但是许多⼈有这样⼀个疑问,就是蔬菜⼤棚是否适⽤建设⼯程法规呢?为了解答您⼼中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例
2009年9⽉,侯某与A公司签订⼤棚建设协议书,约定由侯某为A公司建设⽣态温室⼤棚4栋,⼯程总价款700万元。⼯程款的⽀付⽅式为:基础完成后,A公司⽀付100万元;⼯程全部完⼯,经验收合格后,在⼀个⽉内将全部款项扣除3%质保⾦后⼀次性付给侯某。双⽅均认可⼤棚所在⼟地性质为农业⽤地。
2009年11⽉,侯某将⼤棚中的部分⼯程分包给马某,双⽅签订协议书约定,⼯程承包⽅式为包⼯包料,⼀次性承包价235万元,待⼯程验收合格后三⼗⽇内⽀付完毕。2010年4⽉,⼤棚建设完⼯并由A公司投⼊使⽤。A公司已⽀付侯某500万元,侯某已⽀付马某180万元。因剩余款项各⽅⼀直未按照协议约定进⾏结算,马某于2015年9⽉以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为由将A公司和侯某诉⾄法院,要求⼆者连带⽀付其⼯程款55万元。
A公司认为,本案所涉项⽬为农业安装,农业温室⼤棚建设不属于建设⼯程活动,故本案并⾮建设⼯程
施⼯合同纠纷,其不承担建设⼯程施⼯合同中有关发包⼈的责任。⼜因其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应被诉。
北京市顺义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建设⼯程合同纠纷。经向马某释明,马某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故⼀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后马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分歧
第⼀种观点认为,根据⼤棚建设协议书的约定,涉诉的⽣态温室⼤棚⼯程价款⾼达700万元,且⼯程本⾝包含地基基础和结构,从其规模和施⼯⽅式分析,符合法律对建设⼯程的⼀般定义,故当属于建设⼯程施⼯合同范围。依据法律规定,承包建筑⼯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程,禁⽌承包⼈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本案中,侯某、马某作为个⼈,均不具备承包⼯程的资质,故A公司与侯某签订的⼤棚建设协议书、侯某与马某签订的协议书虽均系签约双⽅的真实意思表⽰,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效合同。但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侯某应当⽀付马某施⼯款,A公司也应当在其⽋付⼯程款的范围内对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种观点认为,建设⼯程包括⼟⽊⼯程、建筑⼯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在建筑
⾯积、体量上需要达到⼀定标准,需要⼀定资⾦的投⼊。此外,从⼟地性质⽽⾔,建设⼯程所占⽤⼟地当为建设⽤地,故当事⼈在办理完毕⼟地使⽤权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建设施⼯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建设。⽽且因建设⼯程事关公共利益和安全,故法律法规在承包⼈资质、⼯程建设质量等⽅⾯均制订有诸多强制性标准。⽽反观农业⼤棚,其建设占⽤的是农⽤地,属于农业设施,并不需要办理与建设⼯程有关的诸多⾏政⼿续,且其不具备建设⼯程的⼀般特点,故本案涉诉合同不属于建设⼯程施⼯合同范围,应当属于承揽合同。在法官释明纠纷的性质之后,马某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故应当裁定驳回马某的起诉。许茹芸个人资料
法院认定
农业⼤棚建设不适⽤建设⼯程法律规范
⼴义⽽⾔,建设⼯程施⼯合同为承揽合同的⼀种,然由于投资巨⼤、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的存在,合同法在承揽合同之外,⼜特别规定了建设⼯程合同。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从合同效⼒、责任承担主体等多⽅⾯对建设⼯程施⼯合同进⾏了严格的规定,故此,合同性质的差异也决定着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
1.建筑活动和建设⼯程的法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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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活动,建筑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关于建设⼯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明确:“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程,是指⼟⽊⼯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此外,《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程包括矿⼭、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程;建筑⼯程是指房屋建筑⼯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们⽣产、⽣活、公共活动的⼯程实体,包括⼚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程。由此可见,对于何谓建设⼯程,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释义已经进⾏了明确,其中并不包含农业设施的建设。
2.建设⼯程施⼯合同的特征
由于建设⼯程时常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性利益,故我国有针对性的制订了诸多强制性标准,其中反映出建设⼯程施⼯合同的以下特征。
(1)⼯程建设⾏政审批的强制性。建设⼯程施⼯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公共性”特征存在,也决定了私法之外,国家亦会借助公法的⽅式进⾏规制。我国诸多的法律法规对建设⼯程的各个环节都在严格监管。建设⼯程所依附的⼟地必须为建设⽤地,依照⼟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地性质的确认需要
具备使⽤权证书。⼟地性质明确之后,尚需具备建设⽤地相关规划,依照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前期⼿续完备之后,建设单位才有可能开⼯建设,然在正式开⼯前,我国建筑法第七条⼜明确:“建筑⼯程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型⼯程除外。”
综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就建设⼯程能否签订合法有效且具备履⾏条件的施⼯合同,往往取决于前期的各项审批环节“证书”能否办理完毕。
(2)合同主体范围的限制性。建设⼯程施⼯合同的标的物投资⼤且对于技术⼒量和整体质量要求很⾼,承包⼈提交的成果不仅应符合当事⼈约定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故此类合同的承包⼈通常是具有资质的法⼈,公民个⼈不能作为承包⼈。对于建筑企业的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出台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企业的资质分为施⼯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此外,如承包⼈的资质存在瑕疵,也将影响合同的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相对⽽⾔,承揽合同则对于合同主体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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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2升级(3)权利及责任承担⽅式的特殊性。鉴于建设⼯程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我国法律在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责任的承担主体上也做出了特殊规定。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发包⼈未按照约定⽀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在合理期限内⽀付价款。发包⼈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可以与发包⼈协议将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赋予了承包⼈建设⼯程优先受偿权,且该项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就合同⽽⾔,责任的承担⼀般仅发⽣在合同当事⼈之间,然⽽在建设⼯程施⼯合同中,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定的突破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规定:“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就承揽合同⽽⾔,并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
3.农业⼤棚建设不符合建设⼯程的含义和特征
植物靠什么传播种子所谓农业⼤棚,⼀般是指具有保温性能的框架覆膜结构,其作⽤在于调节或改变种植物的⽣长时间,故农业⼤棚本质上属于农业设施,⼀般构架于农业⽤地上。因⼟地和⼤棚本⾝都是为农业服务,且⼤棚也⾮永久性建筑物,故在建设之前及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获取建设⼯程所需的规划许可证等⼿续的可能性,且在诸多地⽅,此类⼤棚建设还可获取政策性补贴。⽽关于⼤棚施⼯企业的资质问题,⽬前也⽆法律、⾏政法规进⾏特别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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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应当认为农业⼤棚不具备建设⼯程的诸多特点,当事⼈就农业⼤棚建设签订的合同,并⾮建设⼯程施⼯合同的范围,⽽应依据“承包⼈”的⼯作性质将其归⼊承揽合同。本案中,在法官对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认定并向原告释明,⽽原告依然不予变更时,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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