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04.05
【字 号】徐建发[2012]44号
【施行日期】2012.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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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开学周记(徐建发【2012】44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新城区、开发区建管处,各监理企业(含外埠在徐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维护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遏制竞相压价、低价竞争等不良行为,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及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拟在全市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二、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三、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附件一)(一份);
  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
  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原件);
  4、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核验);
  6、经企业负责人批准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以上资料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附件一还需上报电子文档)。
  四、监理合同登记要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2、所监理的工程规模是否超出监理单位资质和经营范围;
  3、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4、总监级别是否与工程等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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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担任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监理项目取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取,凡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竞相压价以及规避、敷衍监理合同登记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六、市区工程监理合同登记在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办理;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工程监理合同登记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登记资料按月归档备查,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汇总表(含电子文档)》(附件二)上报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处。
  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附件一)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
  2、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汇总表(略)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一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
  登记编号:年月日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登记联系人
 
 
雷人的话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结构层次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投资
万元
合同开工
竣工日期
 
合同签订
日期
 
监理合同范围
 
监理酬金计取
方式及费用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
岗位职务
姓名
性别
专业
注册种类
证书编号
总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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