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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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5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东升黄成潘攀 
【审理法官】孟东升黄成潘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浩;安徽省社会保险局;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万利 
【当事人】张浩安徽省社会保险局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万利 
【当事人-个人】张浩史万利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社会保险局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雷锋精神永在征文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超 
【代理律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徐娇的图片
【原告】张浩;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万利 
【被告】安徽省社会保险局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张浩并没有证据证明省社保局收到了其邮寄的申请材料,其请求确认省社保局行政不作为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文书查明认定的事实,从1989年2月起,张浩即与史万利私下买卖工作,由张浩冒用史万利名义在淮北矿务局朔里煤矿工作至退休,其不具备朔里矿业公司职工的工籍,其并不享有1998年1月之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以自己的身份在省社保局参保,在其名下也无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而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不满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史万利"是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其只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张浩要求省社保局将“史万利"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变更为“张浩",并发放相应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史万利与张浩的行为,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造成干扰,也给劳动者享受正当的社会保险待遇带来困难,对此局面的形成,其二人均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51:0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史万利于1980年4月入职淮北矿业集团所属的朔里矿业公司工作。1989年2月,史万利将其工籍转让给张浩,张浩以史万利名义在朔里矿业公司上班直至退休。期间,张浩用史万利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34xxx58××××××××,身份证照片为张浩本人),并用史万利之名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编号为xxx)。张浩以史万利之名缴纳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为:自1998年1月至2010年6月。2010年10月,朔里矿业公司为张浩以史万利之名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浩以史万利之名领取养老金至2015年7月。2015年,史万利向淮北市公安局朔里派出所报案称其户口被人顶替,要求查处。2015年5月28日,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作出淮杜公(朔)行罚决字〔20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浩处以500元。2015年6月,史万利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其将养老金存折挂失并补办新存折后,自2015年7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至2016年7月8日领取最后一笔保险补助,之后养老金被停发。经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生效的[2016]淮劳人仲案字159号仲裁裁决,张浩与朔里矿业公司之间于1989年2月4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省社保局作为省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暂停、终止等社会保险业务,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张浩于2019年8月29日向省社保局邮寄申请书,所邮寄的邮单封面收件人的电话号码“0551-626××××2"经本院核实并经省社保局确认为错误的号码,该错误的邮单信息可能是导致案涉邮件被退回的原因。由于省社保局未实际收到张浩的申请,不知晓该申请的具体内容,故张浩请求确认省社保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应以自己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及仲裁裁决文
书确认,张浩自1989年2月起冒用史万利的名义在朔里矿业公司上班,并用史万利的姓名及身份号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在张浩名下,并无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即张浩与省社保局并无社保缴纳的权益关系,故省社保局无权将史万利名下的养老保险权益直接划转给张浩。另外,因张浩不具备朔里矿业公司职工的工籍,其不享有1998年1月之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而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且张浩出生于1967年2月,53周岁,目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本人年龄均不满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故其要求省社保局将“史万利"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变更为“张浩",并发放相应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浩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未实际收到张浩的申请,不知晓该申请的具体内容,故张浩请求确认省社保局存在行政不作为无事实依据",明显错误。首先,根据《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地址和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的规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填写收件人的电话号码,而且即使电话号码存在错误,但该责任也不应归结于上诉人,而且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或者上诉人期初因上诉人邮寄的问题存在瑕疵,而要求上诉人应该再次
向被上诉人提出诉求,以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并且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行政效能来看,被上诉人也未主动对产生的问题进行解决,而是上诉人一次次的诉讼,也显然是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玉泽演提到鬼鬼【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浩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张浩、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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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皖01行终5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某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静,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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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第三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方良才,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史万利。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浩因诉被上诉人安徽省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史万利于1980年4月入职淮北矿业集团所属的朔里矿业公司工作。1989年2月,史万利将其工籍转让给张浩,张浩以史万利名义在朔里矿业公司上班直至退休。期间,张浩用史万利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34xxx5
8××××××××,身份证照片为张浩本人),并用史万利之名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编号为01043823)。张浩以史万利之名缴纳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为:自1998年1月至2010年6月。2010年10月,朔里矿业公司为张浩以史万利之名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浩以史万利之名领取养老金至2015年7月。2015年,史万利向淮北市公安局朔里派出所报案称其户口被人顶替,要求查处。2015年5月28日,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作出淮杜公(朔)行罚决字〔20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浩处以500元。2015年6月,史万利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其将养老金存折挂失并补办新存折后,自2015年7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至2016年7月8日领取最后一笔保险补助,之后养老金被停发。经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2016]淮劳人仲案字159号仲裁裁决,张浩与朔里矿业公司之间于1989年2月4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