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方面的法律内容。同时夏商两代又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有夏服天命”、“致孝于鬼神”。夏代政权从一建立时起,便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的;对于那些违背“天命”者,自然要“恭行天之罚”。商代的建立也以“受命于天”而自居。“有殷受天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有方将,帝立子生商”。夏代宣扬“受命于天”、“奉天伐罪”,所崇尚的“天”及“天命”仅处于一种自然神阶段。商代则将“天”及“天命”人格化为形象的“帝”或“上帝”,并与祖先一起奉为神灵祭祀崇拜。因此,商代已由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成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宣扬“天罚”进而发展到与占卜巫术相结合的“神判”。
2.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周人通过总结汲取夏商两代颠覆的历史教训,对“天命”有了新的认识和解释。他们不再盲目的迷信“天命”了,而是在“敬事上帝”的同时,提出了“不可不敬德”的要求。于是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
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法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3.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形成了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礼治”、“德治”、“人治”的思想。孟子把孔子的“仁政”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提出“自然”、“无为”的思想。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明确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的绝对“无为”的政治主张。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提出“兼爱”、“尚贤”、“尚同”的思想。以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则提出“法治”、“重刑”的思想。及至秦朝,逐步形成了“缘法而治,法、术、势结合”、“法令由一统”、“弃礼任法,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
4.西汉初年,统治者为恢复经济,重建国家,不再重蹈秦覆辙,一方面崇尚黄老,一方面又标榜“仁义”,还要用法来“治之正”,从而形成了将儒家的“仁义”,法家的“刑名”与道家的“无为”糅合在一起的“黄老刑名之术”。自汉武帝开始,逐步形成以儒学为指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礼法并用”。
5. 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6.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重视德治、仁治、强调宽法轻刑,但不轻视法律的作用,集前人立法之精粹,积极地革新法制。
7.唐初统治者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强调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8.宋朝统治者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为立法思想指导,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度兼容,慎法轻刑 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9.元朝统治者接受汉儒建议,明确提出了“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法制指导思想。同时为保存蒙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10.明初统治者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11.清朝初年的统治者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采取了“参汉酌金”的建议,即参考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族固有的习惯法。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是要求引进西方法律体系和思想原则,但也要考虑中国自身的传统文化因素,尤其是封建的纲常名教,作为国之根本,必须为新法律所继承。
东莞旅行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的演变
陈建华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权法思想。生物医学工程就业
征集志愿一般能降多少分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立法活动:
火灾自救方法1、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qq空间牧场2、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动
1、吕刑。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
2、九刑。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3、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
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立法活动
1、郑国“制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2、邓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邓析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5、商鞅变法。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
(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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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立法活动
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以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所确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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