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3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1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去年的树读后感
【审理法官】喻小岷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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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袋熊介绍【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明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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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驾照年审【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西部战区总医院与明喆公司签订的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关联性合法性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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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乡村爱情主题曲2021-10-23 09:58:34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明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111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270号。
法定代表人:代方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24楼。
法定代表人:高海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正流,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以下简称西部战区总医院)因与被上
诉人明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西部战区总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3359号民事判决,改判明喆公司承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100万元、未按约向其报备安保人员社保缴费名单、保安人员变更情况、保安人员履职岗位情况等违约金175万元,共计275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明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明喆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其关于要求明喆公司就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未按约向其报备保安人员社保缴费名单、保安人员变更情况、保安人员履职岗位等情况等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明喆公司二审中答辩称,本案中因住院综合楼在整个物业服务合同期间都未投入使用,在事实上导致了西部战区总医院支付物业费的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双方以事实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条款,且明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
收到西部战区总医院的嘉奖,对物业服务工作做了肯定性评价,现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我方违约,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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