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基本知识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4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当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11日起施行。标志着公务员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公务员的范围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的一些情况。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各国公务员的范围不尽一致,大体说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即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也基本属此类型。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即中央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第三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把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及医院、国有企业等部门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都统称为公务员。其中又将公务员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议会的工作人员、法院的法官、军事人员等;一部分是适用于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如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中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公职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日本也属此类型。总的来看,各国公务员范围各不相同,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二)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专职领导成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专职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专职常委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
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三)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范围。两类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一类是人民团体、众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类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执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二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是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公务员的管理
(一)公务员管理原则: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3、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4、分类管理原则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
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同时也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分,职务层次从上到下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等12个层次,其中科员、办事员为最基层的两个层次。公务员的职务还要对应相应的级别。此外,还有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等划分。这些分类,一方面是按事和岗位进行的纵向划分,另一方面是按职务层次和级别进行的横向划分。一纵一横,可以准确定位每个公务员的职责、任务、待遇等,为科学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公务员管理部门是指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
     三、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一)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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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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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职位与职务
 (一)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职位的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
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
     (二)公务员的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五、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点。非公务员获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调任、聘任和录用,以录用为主,选任、调任和聘用为辅。
        (一)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公务员年度总结(二)公务员录用的管理。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没有录用的权力。
    (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确定拟录用人员;审批录用。
        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将有关招考的事项公之于众,以便符合条件者报名参加考试,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进人机关。招考公告应当提前一定的时间公布。招考公告中必须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
嘉定属于浦东还是浦西资格审查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的初步资格审查。由报考者填写一定规格的电子文本,通过网络提交录用组织机关进行初步审查。第二步,实地的资格审查。在通过网上初步资格审查后,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报考地点进行报名确认。同时,录用组织机关对申请报考者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可靠性进行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才能拿到准考证,获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资格。
公务员公开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面试。1、笔试,是指预先拟好试题,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用文字解答试卷,然后通过试卷评判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程度、写作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测试方法。笔试的内容包括两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是测查考生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潜能。考试结构一般包括常识判断(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等能力。2、面试,是指主考人通过与考生对话,来考查考生的知识和能力。面试方式可以直观地了解考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笔试和面试是有着前后承继关系的两种考试方式,只有笔试通过的考生,才有面试的机会。面
试主要是结构性面试,即分为若干评测要素,考察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等,主要方式有口试、模拟操作、智能测试等。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李玖哲相马茜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公务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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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的对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三)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考核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6.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7.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四)考核的类型。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考勤是由专人负责记录有关出勤情况。工作检查,主要是由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核实每个公务员的工作日志。平时考核的优点是便于对公务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提供原始的资料。平时考核的不足是难以制度化,容易流于形式。
        2、定期考核。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定期考核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的每年一次的阶段性概括和总结,是对公务员比较全面的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