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由、民主与平等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
国际法学院2010  郭瑞才  20100301090778内容摘要
各国宪法般都规定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或原则,平等也是公民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既然谈到平等,那么自由和民主就不可不涉及,因为,平等的基础很大程度的在于自由和民主的实现程度。即使在一个真正实现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中,就能真正的实现平等么?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自由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么?平等等于民主和自由么?本文从自由、平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来展开论述。
关键词:  自由  平等  民主  关系
一、自由
钮承泽个人资料>立花美凉1.自由的源由
自由这个词在西方的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希腊、罗马时代。在东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
里面,则有了自由的明确定义: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的概念。所谓消极的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所谓积极的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中考时间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对前者的限制,如果说来自外部的话,对后者的阻碍则来自自身。于是,消极自由又被称作外在自由,积极自由又被称作内在自由。
2.自由的含义
自由的意思是由着自己,只要不侵害别人,不伤风化,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它体现的是人在自身思想和活动方面不受干涉,同时体现了自身不能干涉他身的思想和活动。如果都能相互干涉,自身的自由就不能保障。在干涉的能力都不一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自
由的不受干涉,更主要体现在不受任何组织、党派、政府和法律的干涉上,除非在自己允许它们干涉的情况下。政治是组织社会,使社会有序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在它们认为必要时最容易被滥用,从而干涉公民的自由。所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是政治的责任,也是政治对自身限制的要求。
二、平等
1yif康熙来了.平等的源由
平等是与歧视相对的一个词,而且还是一个含义复杂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平等都有自己的看法或解释,如萨托利说平等问题的复杂反犬旁的字跟什么有关——我们也把它称为迷宫,其程度要比自由的复杂性要大。他认为平等表达了相同性的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平等的平是象水一样不分高低,等是不分长短、没有大小,所以,高低、贵贱、长短、大小都不分就是平等。基督教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即人只要一出生,与其他人都是平等的。这是西方的基本人权,来源于基督教文化。它不是不承认官的大小、钱财的多少,而是当官、挣钱都具有相同的条件、相等的机会。如果你想干,又有那个能力,就能当同样大的官,挣同样
多的钱。也就是说,人从生下来到这个社会上,机会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没有特权阶层,总统违法也有制裁他的机制,也不能逍遥法外。当然,这些都是理论上的。
    在我国,学者们多认为平等是指相同的人同样对待,如著名学者张文显在《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研究思潮研究》中认为平等总是意味着给予从某一标准看来是相同的人同样的对待,法学者李龙教授也认为,平等就是从某一标准看来是相同的人同样的看待1998 年出版的《法律辞海》书中对平等给出的定义是指指社会主体在相同情况下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机遇,而马克思在谈到平等时也认为平等的核心是反对等级特权,剥削,压迫和歧视,与对平等的含义认识的不一致相对应,学者也对平等作出了不同的分类,如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等等。而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人们普遍接受了他关于机会平等的观点。
2.平等的分类
通说认为,根据所分配的对象不同,平等大致有了以下四种形式:
1)根本平等:是哲学信念上的平等,坚信人生而平等,强调人类的生命是等值的。不论高低贵贱,生而平等,不需任何的外在附加条件。一个位高权重的官员和一个普通百姓的地位都是平的,只不过是职务角不同罢了。
2)形式平等: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如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参与的平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就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机会平等:指每个人起点相同,机会均等。其意义在于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前者。
4)结果平等:指收益的平等分配。
三、自由与平等
自由和平等都是基本人权,它们的存在优先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即是说,情愿不成立国家、不制订法律,也不能让自由和平等权受到任意的干涉;即是说,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即是说,法律必须制订维护公民的这两项权利的条款,并对
国家和法律即政治进行限制,防止它们对自由和平等权的侵害。民主的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创造的。民主是维护自由和平等及其它公民权的一种方式,而且就目前人的智力所能达到的水平来说,这是最有效的方式。
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而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你不干涉我的自由,我也不干涉你的自由,因此大家都会得到自由。相反,在一个不平等的环境下,大家都想干涉别人的自由,到最后,其实每个个体都没有得到自由。因此,自由与平等是不可分离的。
谈论自由与平等是无法逾越卢梭的。卢梭的两部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就是自由与平等的经典论述。谁都不可否认在卢梭那里有一个坚定的信念:人生而自由。可以说,自由是卢梭从一开始就追求的,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说道“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在卢梭看来,人们无论以什么方式和代价而放弃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他还引用巴尔贝拉克的话说:“出卖自由就等于出卖生命”。在后来的《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继续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卢梭最早揭示了社会的不平等问题,并为现代性政治切入了一个新的价值———平等。他首先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对人类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作了有力而生动的谴责。他分析了人类不平等发展的三个阶段。他说,如果我们从这各种不同的变革中观察不平等的进展,我们便会发现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而第三阶段,也就是最末一个阶段是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卢梭又在其后的《社会契约论》中对平等下了一个定义:“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利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利而言,则他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gizele oliveira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可见,自由和平等的理论是卢梭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这两者关系密切。
确定了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属性,是我们正确理解自由与平等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来揭示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1.自由是平等下的自由。
我们要求的自由不是指在一个社会里要存在自由,因为即使是最专制的社会,自由也还存
在至少其君主是自由的。所以,我们要求的自由就不是一个社会里有没有自由的间题,而是整个社会的自由或者说广大人民的自由的问题。这
种自由是大家的自由,自由的主体是广大人民.要维,系这种人人同样具有的自由,这种自由(权利)必须对人人都是平等的。这一点伟大的先析卢梭早就认识到了,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不应以奴役他人为条件,所以自由就离不开平等,因为如果允许人们之问的不平等,即允许一个人居于另一个人之上亨有特权,势必造成对他人的于:涉和支配,使别人失去自由,所以卢梭说: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
2.自由是平等价值限制下的自由。
“民主的自由观念并不是说侮个人都有权做他所喜欢做的事,即需附加一个条件‘不得干涉别人同样的自由’。”这就是说自由要受到别人同样权利的限制,即不得侵犯别人的人权,不得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别人的不自由的基础上。那么这种限制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在社会中一般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我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自由受法律的限制与受平等的限制到底是什么关系?实际上,受法律限制不过是受平等限制的具体表现而已.我们说自由要受法律的限制,是以顶先假定自由已经存在,而且、法律本身是体现人民意志和规定了人民平等权利的这两点作为前提的。这个逻辑是,存在的社会白由是有法律或其它形式的社会规范(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是否存在法律尚有争议)限制的,而这个法律必然是体现和规定了平等的,因为如果没有自由就根本不需要谈论什么是自由的限制。如果法律本身是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表现就谈不上自由平等。按照这个逻辑推论,真正实现自由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意志就一定是人民的意志,其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表现,这个法律本身就必然体现和规定人民的平等权利。因而在这样的社会中破坏法律就是破坏了人民的意志,从而也必然是破坏了人民的平等。所以卢梭说在理想的社会状态里,自由的存在是离不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否则,“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那么,其他的人就必然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总而言之,自由受法律的限制本质上乃是受平等的限制。平等和自由作为口的和要求同时溶化在法律之中。承认和规定了自由的法律,同时也是承认和规定了平等的法律,要么二者同时存在,要么二者同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