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伤害原则”
                          ——以《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为例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摘要:密尔的“伤害原则”为划分社会干涉个人自由的尺度提供了依据。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他本人时,社会就不应对他进行干涉;一旦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到了他人的利益时,社会就可以对他进行干涉。社会干涉个人的自由并不能是随意的,借鉴密尔的“伤害原则”的思想,应在明确法律干涉和社会干涉各自范围的基础上,用法律保障个人行使自由,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社会在个人自由行使不当侵害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时,对该行为予以干涉,但干涉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伤害原则;个人自由;法律干涉
    一、密尔“伤害原则”的含义
自由和法律联系紧密。自由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之一,是法律所追求的结果。自由对于每个个体而言意味着最基本的权利。但是,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个人行使自由时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自由的边界,则成为研究自由理论的法学家们所思考的问题。除了法律对个人行使自由的行为加予规范外,社会也是影响个人自由行使的重要因素。社会在法律范围内对个人自由予以干涉也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否则可能会侵害个人的权益。民主社会人民的权利最可能具有压迫性,也就是“多数人的暴政”。如何克服多数人的暴政?这就需要对自由的边界进行探讨。19世纪中期的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他的名著《论自由》中,提出了用以指导划分个人自由与社会干涉范围的“伤害原则”,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界限,明确了个人行使自由的尺度,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同时明确了社会对个人自由加予干涉时应遵循的依据,即得出了个人自由只有在超出了其个人事务的范围损害了社会或他人的利益时,社会才能对其干涉的结论。密尔指出他全书的要义就是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害,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其他人在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致回避,这些是社会对他的行为正当地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
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怎么练弹跳
二、密尔“伤害原则”的价值
密尔关于划分个人自由与社会干涉的尺度的观点形成的背景是依照密尔的理论,当时世界上广泛地存在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即通过民主立法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不适当地加以延伸。“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而假如它所颁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暴虐;而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然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这也就是密尔谈到的是民主社会里的“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在密尔看来,多数人的暴政之比起政府不恰当地行使权力更为可怕,由此他得出:“关于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要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受侵蚀,这对于获致人类事务的良好情况,正同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他提出了社
会对个人自由进行干涉所遵循的原则,即“伤害原则”。“伤害原则”的基础是把人的行为划分为两部分,涉及他人的部分和仅仅只涉及到自己的部分。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他个人时,社会就不应对他进行干涉;但一旦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到了他人的利益时,社会,包括法律和道德,就可以对他进行干涉。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
密尔的“伤害原则”确定了自由行使的范围和自由受到限制的依据,坚持除非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于他人的伤害,否则社会无权用强制的方法去对待他,无论这种强制方法是法律惩罚或是道德谴责还是社会孤立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他提出的个人自由在社会中运用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社会对个人自由进行干涉的尺度,促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自由的价值和实现自由的正当途径,也对人们提出了尊重他人的自由,对他人的自由尽量持宽容态度的道德要求。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公民的价值观在变化发展着的社会现实面前受到冲击,对于正义、自由、公平和秩序等法的价值所理解和运用的程度参差不齐,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评价
标准也趋向多元化,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树立自由意识,明确享有的自由权利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必修的功课,对于社会公众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以密尔“伤害原则”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个人必须在社会中生活,依靠社会获得安全和保护,因此,个人必须遵守某些行为规则。密尔指出“不损害各自的利益,或者毋宁说不损害法律明文规定或默认理解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法条既规定了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也就是法律认可的作为权利的利益,如果对本法所保护的利益进行侵害,法律便立即干预。关于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密尔认为,对他人利益的侵犯是是涉他行为,涉及社会的应当归属社会,关涉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和法律的约束,个人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社会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这是法律应当介入自由的情形。
在明确法律干预领域同时,密尔还说明了不宜实施干预的情况:第一种是个人办要更好一些的事情。这主要是针对经济领域,密尔认为经济活动还是由销售者和购买者主导的好。这样经济领域的规律才能真正的起作用,经济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第二种是更适宜个人去做的事情。这主要涉及陪审制度、城市自治等。密尔认为有些行为让个人去办可以增强他们的行为力和判断力,使得他们从具体的实践中获得大量的相关的知识和经验积累,这样有利于摆脱社会舆论施加的统一的经验教育,更好的实现个人的自觉性、自主性和自动性。密尔认为不必要的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社会包办一切事物会降低人的活动力,限制个人自动性和自动能力的发展。长此以往,个人就会完全依赖于政府,个人的创造性降低了,社会活力就降低了,社会的发展也只能成为空谈。因此密尔认为除非有重大利益关联,不然这两类行为不应受到权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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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伤害原则”中关于划分社会对个人自由干涉的尺度,规定的社会能够对个人自由加予干涉的条件和依据,从而充分保障个人自由的思想在今天并未过时,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中正确处理好个人自由与社会、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指导
思想。自由是最可贵的,个人所享有的自由需要法律确定明确的边界以防止来自社会、道德不当的干涉,但自由也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个人的自由必须在适当的领域行使,不能侵害到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个适当的领域的界定,可以依据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概括为个人在属于处理自身事务、只涉及个人利害的事项上享有完全的自由,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就应受到社会、法律以及道德的干涉,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张译主演的电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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