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9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唐学政
【当事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唐学政
舒淇 三级片【当事人-个人】唐学政
【当事人-公司】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杨建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杨建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新平杨建新
【代理律所】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那英和高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lisa个人资料简介【字号名称】民终字
战列舰和巡洋舰的区别【原告】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唐学政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查明,樊成军与九州汽车公司实际签订《
食堂承包协议》的时间是在刘涛2019年3月15日去世后,协议落款时间系倒签到2019年2月19日的。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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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九州汽车公司提出应采信樊成军与九州汽车公司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认定刘涛与九州汽车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经查明,樊成军与九州汽车公司实际签订《食堂承包协议》的时间是在刘涛2019年3月15日去世后,协议落款时间系倒签到2019年2月19日的。该事实除樊成军的陈述外,食堂的其他工作人员陈金霞、张明英、吕大兰亦证实樊成军是在刘涛死亡后承包的食堂。一审以该承包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刘涛在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在九州汽车公司食堂工作,接受九州汽车公司管理事实清楚,
九州汽车公司认为刘涛与九州汽车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工商管理实习报告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焦静平审判员黄鹂审判员何小玲
【更新时间】2021-11-02 01:01: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5日,唐学政的丈夫刘涛被九州汽车公司招聘到其单位食堂从事厨师工作,同年3月13日中午,刘涛在九州汽车公司单位食堂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后又转至襄阳××医院总院区进行救治,同年3月15日,唐学政的丈夫刘涛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同日,唐学政及其子女收到九州汽车公司支付的45000元用于安葬刘涛。2019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15日期间,唐学政的丈夫刘涛及其单位食堂其他同事系接受九州汽车公司工作人员的劳动管理。另查明,九州汽车公司与案外人樊成军之间签订《食堂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签订日期显示
为2019年2月19日经核实相关证据及案外人樊成军陈述,该协议实际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案外人樊成军系根据九州汽车公司的要求将签订日期提前到2019年2月19日,案外人樊成军实际于2019年3月20日才开始接管九州汽车公司的单位食堂。再查明,唐学政与刘涛于1991年11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唐学政与刘涛于1992年11月17日育有一子刘政,唐学政与刘涛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刘涛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唐学政的丈夫刘涛于2019年2月25日入职九州汽车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九州汽车公司诉称其于2019年2月19日已与案外人樊成军签订《食堂承包协议》,该单位食堂已承包给案外人樊成军承包经营,唐学政的丈夫刘涛与九州汽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核实,九州汽车公司与案外人樊成军签订《食堂承包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并非协议书显示的落款时间2019年2月19日,因该《食堂承包协议》是在案外人樊成军不知唐学政丈夫刘涛于2019年3月15日已死亡的情形下倒签的时间,同时该《食堂承包协议》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属无效协议。故唐学政的丈夫刘涛在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5日死亡时是与九州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案外人樊成军并无雇佣关系,同时唐学政与刘涛系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综上,对九州汽车公司的诉
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一、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与刘涛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九州汽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与刘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企业食堂常年对外承包,上诉人不可能与刘涛签订劳动合同,期待上诉人为刘涛购买工伤保险,系对上诉人在法律上的苛责。上诉人已将食堂外包给樊成军,与樊成军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应予以认定。综上所述,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与唐学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6民终19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经开区东津新区楚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礼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生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学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学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7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九州汽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与刘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企业食堂常年对外承包,上诉人不可能与刘涛签订劳动合同,期待上诉人为刘涛购买工伤保险,系对上诉人在法律上的苛责。上诉人已将食堂外包给樊成军,与樊成军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应予以认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唐学政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九州汽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确认九州汽车公司与刘涛之间2019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15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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