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解与思考本⽂⼤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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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来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9期。作者:
钟明,福建省周宁县⼈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恺,福建省宁德市⼈民检察院第⼀检察
部⼆级检察官。
摘要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现⾏刑法第17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
满14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进⾏严格限定,体现了⽴法者对追究该年
龄段未成年⼈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实施故意杀⼈、故意伤害以外
的⾏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
任。在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情形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的⾏为同时符合
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为⼈也应以故意杀⼈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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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刑事责任追诉条件
当前,未成年⼈犯罪尤其是严重暴⼒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刑
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
案(⼗⼀)》)在现⾏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规定,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以下简
称“12-14周岁未成年⼈”),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此次修正,回应了社会关切,也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
⼀、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虽然降低了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但对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
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体现了⽴法者对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刑事责任
的审慎态度。
(⼀)范围限定
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限定于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这主要是考虑处于这
⼀年龄段的未成年⼈对于故意杀⼈和故意伤害⾏为已具有辨认和控制能⼒。12-14周岁未成年⼈
实施故意杀⼈、故意伤害⾏为,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危
害后果,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故意杀⼈且“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
形,属于故意杀⼈未遂的情形,这实际上规定了12-14周岁未成年⼈故意杀⼈未遂应当满⾜的⼊
罪条件。结合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内容,故意伤害“致⼈重伤”对应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是10年以
上有期徒刑直⾄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不适⽤死刑,故12-
刘谦资料14周岁未成年⼈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
刑。
(⼆)情节限定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12-14周岁未成年⼈,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除了要
求发⽣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外,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即12-14
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死亡,情节
恶劣的;⼆是故意杀⼈、故意伤害且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的”[1]。
根据上述规定,“情节恶劣”是12-14周岁未成年⼈犯罪成⽴的必备要件。作此情节限定的⽬的在于将12-14周岁未成年⼈的“犯罪圈”限制在很⼩的范围内,这是⼗分必要的。实践中案情复杂多样,如果对情节轻重不加限制,会不当扩⼤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通过“情节恶劣”的限定,使12-14周岁未成年⼈只对法益侵害程度极为严重的故意杀⼈、故意伤害⾏为承担刑事责任,也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遵循主客观相⼀致原则,从⾏为⽅式、⾏为对象和主观恶性等⽅⾯进⾏综合评判。如⾏为⽅式上,采取泼硫酸、放⽕等特别残忍⼿段致⼈死亡,多次实施故意杀⼈、伤害⾏为的;⾏为对象上,针对社会不特定多数⼈,或者针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等实施的;主观恶性⽅⾯,经过精⼼策划、预谋,有长时间计划的,等等。综合以上各⽅⾯情形,便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程序限定
12-14周岁未成年⼈实施犯罪⾏为,满⾜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条件后,并⾮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由最⾼检核准追诉。设置最⾼检核准程序,⽬的在于统⼀并严格把握对12-14周岁未成年⼈的刑事追诉尺度。
四月唯美句子简短⼆、12-14周岁未成年⼈实施刑法第232条、第234条以外⾏为定罪处罚的问题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杀⼈、故意伤害罪,但是,该年龄段未成年⼈实施了刑法第232条、第234条以外的⾏为,如⾏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的,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罪名等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应当追究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并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对于14-16周岁未成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多数观点采⽤“罪⾏说”,即认为8种犯罪不是指罪名⽽是指具体的犯罪⾏为。[2]⾏为⼈实施8种犯罪以外的⾏为,如果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02年《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也采⽤这⼀观点。如,在、拐卖妇⼥、⼉童过程中,14-16周岁未成年⼈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害⼈致其重伤、死亡,此⾏为与单纯实施故意杀⼈或者故意伤害⾏为具有等质可罚性。追究刑事责任符合⼀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会超出⼀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未违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刑事政策。⾏为⼈上述⾏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罪或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其⾏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
定,以故意杀⼈罪或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若不追究⾏为⼈的刑事责任,反⽽会变相⿎励⾏为⼈出于杀⼈或伤害的⽬的选择实施8种犯罪⾏为以外的⾏为,从⽽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基于上述原因,同时也为了保证刑法第17条的统⼀适⽤,12-14周岁未成年⼈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也应当是指实施故意杀⼈和故意伤害的具体犯罪⾏为,⽽不能仅限于触犯这两个罪名。在实施、拐卖妇⼥、⼉童等⾏为过程中,该年龄段未成年⼈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害⼈,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追诉条件的,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以故意杀⼈、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问题
针对14-16周岁未成年⼈实施8种犯罪⾏为以外的⾏为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两⾼”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但是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盾。如,实施⾏为⼜杀害被⼈的,根据2003年最⾼检《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第1条规定,应当以罪定罪处罚,但是,根据2006年最⾼⼈民法院(以下简称“最⾼法”)《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按照《解释》规定以故意杀⼈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因为14-16周岁未成年⼈在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其⾏为实质上同时符合刑法第239条第2款罪结果加重犯以及故意杀⼈罪的
构成要件。但是,由于⾏为不属于8类犯罪⾏为的范畴,刑法第17条第2款只对故意杀害被⼈的⾏为进⾏评价,⽽不评价其⾏为,因⽽只能以故意杀⼈罪认定。若以罪定罪处罚,则在定罪时评价了刑法不允许评价的部分。[3]此种处理⽅式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参照《解释》第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12-14周岁未成年⼈实施刑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以外的⾏为,如⾏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应当以故意杀⼈、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为共同说,当⼆⼈在⾏为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共同犯罪,⾄于各⾏为⼈的责任,包括各⾃的故意内容、主体⾝份、构成何罪等,则需要个别认定,因此,各⾏为⼈最终定罪的罪名可能会不⼀致。[4]如果12-14周岁未成年⼈与14-16周岁未成
年⼈共同实施抢劫⾏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那么,对于14-16周岁未成年⼈可认定为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12-14周岁未成年⼈则认定为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三)关于转化型犯罪定罪处罚的问题
12-14周岁未成年⼈实施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追诉条件的,也应当以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14-16周岁未成年⼈实施转化型抢劫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答复》第2条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在
实施转化型抢劫的过程中,⾏为⼈当场使⽤暴⼒,故意杀⼈或者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应分别以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笔者赞同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为⼈实施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盗窃、、抢夺”三罪完全符合各⾃的构成要件。[5]⾏为⼈当场使⽤暴⼒时犯罪性质已经转化为抢劫,即应当将前后的⾏为整体评价为抢劫⾏为,若⾏为⼈的暴⼒⾏为系出于杀⼈故意或者伤害故意致⼈重伤或者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仍然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为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评价的范畴,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12-14周岁未成年⼈实施了上述⾏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追诉条件的,其⾏为虽然也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但抢劫⾏为并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3款评价的范畴,故只能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12-14周岁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的类型分析
(⼀)符合结果加重犯情形,可以故意杀⼈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前所述,12-14周岁未成年⼈只对故意杀⼈和故意伤害两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当结果加重犯情形包括上述两种罪⾏时,该年龄段未成年⼈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加重犯多出现于“基本犯为暴⼒犯罪+致⼈重伤、死亡”的犯罪类型中,如致⼈重伤、死亡,致⼈重伤、死亡,拐卖妇⼥、⼉童造成被拐卖的妇⼥、⼉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抢劫致⼈重伤、死亡等。由此,⼜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抢劫、等⾏为本⾝的暴⼒导致被害
⼈重伤、死亡,重伤、死亡的结果能够被、抢劫、⾏为的“暴⼒”所涵盖,⾏为⼈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持过失⼼态,这⼀⾏为仍属于、抢劫、⾏为的评价范围。[6]在此种情形下,12-14周岁未成年⼈不承担刑事责任。其⼆,在实施、抢劫、等犯罪过程中,12-14周岁未成年⼈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重伤、死亡的故意,直接对被害⼈实施较为严重的暴⼒⾏为,造成被害⼈重伤、死亡,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追诉条件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该年龄段未成年⼈实施了2001年最⾼法《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为劫取财物⽽预谋故意杀⼈,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反抗⽽故意杀⼈”等⾏为,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罪定罪处罚;⼜如,⾏为⼈实施⾏为,为制服被害⼈⽽直接故意伤害被害⼈,发⽣了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危害结果,符合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为⼈实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为,对于实施放⽕、爆炸等⾏为具有故意,但对于发⽣致⼈重伤、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为⼈⾃以为房屋内⽆⼈于是放⽕烧房,结果导致房屋内的⼈重伤、死亡,因对于发⽣的重伤、死亡结果只具有过失的主观⼼态,只能构成过失致⼈重伤罪或者过失致⼈死亡罪,⽽12-14周岁未成年⼈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具有故意的主观⼼态,即明知放⽕等⾏为可能造成他⼈重伤、死亡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为⼈的⾏为在构成放⽕、爆炸等罪的同时,实质上也符合故意杀⼈或者故意伤
害罪的构成要件,12-14周岁未成年⼈实施上述⾏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故意杀⼈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符合转化犯情形,以故意杀⼈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法拘禁罪,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刑法分则中,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也存在转化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罪的情况。12-14周岁未成年⼈实施上述⾏为,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根据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三)符合数罪并罚情形,但仅以故意杀⼈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组织型犯罪中,⾏为⼈实施杀⼈或者故意伤害⾏为的,按照刑法规定实⾏数罪并罚。12-14周岁未成年⼈参与这类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亲⼿实施故意杀⼈、故意伤害⾏为,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追诉条件的,仅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进⾏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种情形:参加并实施杀⼈、故意伤害等犯罪⾏为的;受益⼈(12-14周岁未成年⼈⼀般不符合投保⼈条件)故意造成被保险⼈死亡、伤残或者
疾病,骗取保险⾦的;参加⿊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故意伤害等犯罪⾏为的,等等。
注释:
朱佳煜个人资料[1]彭⽂华、傅亮:《论〈刑法修正案(⼗⼀)〉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1期。
[2]参见李湛、李萍:《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定罪——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视⾓》,《⼭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月字旁的字和什么有关[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3页。
[4]同前注[3],第262页。
[5]同前注[3],第291页。
[6]参见王书剑:《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刑事责任范围新探——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罪”的研析》,
《海南师范⼤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