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构成及特征
罪的构成及特征
康熙来了 王阳明一、基本概念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被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关汉字的歇后语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注意: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为了正确认定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
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财物,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
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罪。
四、罪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
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则可以在当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罪论处。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
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罪的界限
罪与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女星价目表曝光
网红云南淋可可怎么了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的“由头”或“借口”,而非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换言之,构成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
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罪和罪的想象竞合犯。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罪和罪的区别。首先以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罪;如果是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罪。
(3)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
本罪的所谓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从而不敢抗拒,迫使交出财物的方法。法律对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没有限制,不具备违法性的内容同样可能构成,比如得知他人犯罪的事实后,以向外界公布或者向有关机关告发而财物的,也成立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可以是有因,如以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有一定错误为原因的;也可以是无因,如无任何理由或者借口,硬性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罪的一般行为构成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受害者因此而产生恐惧的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主体或者第三人由此不法获得财产;行为主体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得以实现,从而使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害。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构成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向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或多次实施索要行为。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罪。比如行为人基于合法缘由向对方索要债务、赔偿,又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没有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虽然实施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没有多次实施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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