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章斌涉嫌罪一案
律师意见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翁章斌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翁章斌涉嫌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现本律师将了解到的基本情况及律师意见发现如下:
一、基本情况
翁章斌陈述的案发经过:2012223日,翁章斌与其朋友在福清冠发KTV包厢内喝酒,当时朋友叫了几个在冠发KTV上班的坐台小作陪,其中包括了受害人杨帆。在包厢内,翁章斌和朋友以及作陪的小都有喝酒,但大家均未醉倒。到了十点多的时候,翁章斌的老婆打电话让翁章斌回家。在翁章斌准备走的时候,因杨帆喝酒太疯,包厢内的其他人不想让她继续留下来。于是,翁章斌就和杨帆一起走出包厢,路上杨帆意识清醒,可以自行行走,无需搀扶。在冠发门口时,翁章斌问杨帆住在哪里,他可以送她回去。但杨帆主动抱住翁章斌说,因为跟舍友吵架,心情不好,她不想回宿舍,想要跟翁章斌一起去开房。翁章斌同意了,但由于当晚身上所带的钱在包厢花的差不多了,身上的钱不够,翁章斌又回到包厢到
其表哥薛鹏,想要向薛鹏借点钱去开房。当时薛鹏并没有直接给翁章斌钱,而是跟翁章斌出来,带着杨帆打的到福清东门的君豪宾馆。期间,杨帆意识清醒,能清楚的与翁章斌、薛鹏攀谈。到了君豪宾馆后,薛鹏用自己的身份证帮翁章斌开了房,并付了房费,然后就离开了。当时杨帆主动搂着翁章斌,并主动亲吻翁章斌,与翁章斌到所开的房间。
到了房间后,杨帆主动脱掉自己的衣服,还帮助翁章斌脱衣服,两人发生关系时,翁章斌并未强迫杨帆,杨帆也主动配合,并没有发生挣扎、扭打等情况。事后,杨帆还向翁章斌索要嫖资,但翁章斌当时身上没钱就没有给,后来推脱要出去买宵夜就走了。第二天杨帆打电话给翁章斌,要其上来与她说清楚,但翁章斌没有理会杨帆。此后,受害人才报案被,过了几天翁章斌就被涉嫌罪被刑事拘留,以上为本律师听翁章斌讲述的案发经过。
二、犯罪嫌疑人翁章斌的行为不符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客观要件来看: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而本案中,翁章斌对杨帆并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行为。唯一可能的其他手段就是
利用醉酒奸淫杨帆。但是杨帆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表现出醉酒以后失去基本意识的状态。其在当晚喝酒后主动提出要与翁章斌开房,途中正常行走,在出租车上也能正常与人攀谈,在二人发生关系时不但能主动脱掉自己的衣服,还能帮助翁章斌脱衣服。这均无法体现女性醉酒失去基本意识后能完成的行为。故翁章斌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不应该视为行为的其他手段。 在当晚翁章斌与受害人的全部肉体接触没有违背其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是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
三、本律师认为要指控翁章斌涉嫌罪应同时达到如下基本证据要求。
1、证人证言。案发当晚在包厢内喝酒的同伴均完全证实杨帆当时神志不清,无法迈步行走。其他旁证证明受害人在什么情形下报案说被的各种情态间接证据佐证。(包括案件发生后第二天受害人与其同事的陈述还有其情态表现的间接证据)
2、视听资料。宾馆监控显示,杨帆与翁章斌进宾馆办理住宿登记至进入房间,由翁章斌协助行走并明显体现行走不稳的醉酒状态。
林俊杰hebe同台3、嫌疑人供述。杨帆在房间与翁章斌发生性行为时,衣服,鞋袜皆没有配合脱下,全由嫌疑人完成,没有主动配合性行为。
4蓝屏代码0x000000ed、鉴定结论。案发后杨帆即被送往法检医院抽取血液测试酒精浓度证实属于醉酒状态。
本律师认为,如果仅凭杨帆案发几天后陈述的关于案发当晚喝醉酒,对自己的行为一概不知,来指证翁章斌涉嫌,而没有上述证据一一应证,显然不合指控罪的证据要求。叫化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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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主要内容综上,本律师认为,关于翁章斌涉嫌案的证据尚没有查证属实。故提请贵局根据《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翁章斌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局侦查案件时参考。
此致
  福清市公安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化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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